中国理论与应用力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会名称:中国理论与应用力学学会。英译:中国理论与应用力学学会(简称CSTAM)。
第二条中国理论与应用力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全国力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注册、非营利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它是中国力学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力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倡导辩证唯物主义,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自由讨论, 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敬业、创新、求实、协作”促进力学的发展和繁荣,推动力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力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力学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加快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15号。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非营利性科技展览,促进民间科技合作;
(2)代表协会或专业委员会推荐会员参加有关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三)编辑、出版、发行机械科技图书、报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四)开展力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继续教育;
(5)交流力学教育和培养力学人才的经验,促进力学教育的发展,促进教学、科研和生产的结合;
(六)推荐人才,表彰和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会员和力学科技工作者;
(七)推广力学研究成果,为力学工作者面向经济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对国家重要科技政策、经济建设和科技问题以及相关法规的制定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九)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审、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十)维护协会会员与协会活动有关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为会员举办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信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加入本协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1)个人成员
1.高等院校毕业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从事力学工作三年以上,并在力学或相关学科的科技、教育、生产、出版或管理方面有一定经验者;
2.高等学校本科三年级以上学生可以学生会员身份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2)团体成员
与协会专业范围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愿意参与协会相关活动并支持协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团队和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3)通信成员
在力学方面有较高成就,对我会友好,愿意与我会联系、交流、合作的外国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入会程序如下
(1)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理事会授权中国理论与应用力学学会办公室根据会员条件进行审核,或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力学学会根据会员条件进行审核,并报本会备案;
(4)会员证须由理事会发出。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3)优先使用协会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出版物和学术资料;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小组成员
投票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相关活动;
(3)优先获取协会相关学术资料;
(4)你可以要求本局优先考虑技术意见;(五)可以请求协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六)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自愿入会,自由退出。
通信成员
(一)优先使用本会出版物及相关资料;
(二)参加在国内由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参加协会活动,推动会议发展;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如果成员不在1年内,
缴纳会费,经协会提示后仍不缴纳者,视为自动退出协会。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进行调查。
经调查,将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或以通讯方式),由上届理事会召集。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的任务和工作方针;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董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举办学术活动和表彰活动;
(六)决定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16条会员大会之任期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的,必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执行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的活动计划;
(十一)筹集协会活动经费;
(十二)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三)奖励本学科的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师生,评选优秀学术论文、优秀书刊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社会积极分子;
(十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0至2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举行。
第二十一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举行。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坚持民主作风,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三)主席、副主席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不超过65岁,且其中一名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董事任期连续不得超过三届,执行董事任期连续不得超过两届(但新当选的董事可以连任)。董事和执行董事的构成应体现老中青的原则。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培养新的社会骨干,
一般情况下,每名新当选董事应不少于总人数的1/3,连任董事应不少于总人数的1/2;新当选的执行董事不少于总人数的1/2,改选的执行董事不少于总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对担任过学会理事长或为学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聘请其担任本届学会的荣誉职务。
第二十九条为使学科发展得到更广泛的社会支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若干名特邀理事,任期一年。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局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
(3)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立下列委员会,并向中国报告。
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一)专业委员会;
(2)学术期刊编辑委员会;
(3)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各委员会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总编辑)、副主任委员(或副总编、常务编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四年。主席(或总编辑)一般不允许连任,但每隔一届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办事机构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挂靠单位领导,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和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省、直辖市、自治区力学学会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并接受本协会的业务指导。省、直辖市、自治区机械学会的章程,参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的章程制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是:
(一)会费;
(2)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资助;
(三)挂靠单位拨款;
(4)政府资助;
(5)捐赠;
(六)资金;
(七)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八)返还研究所持有的知识产权;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会资产为公共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由10以上会员联名提出,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章程的修改,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经协会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协会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八条终止本会的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
活动。
第五十条社团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社团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于9月28日表决通过,1998。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