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国家对会展业和会展活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贸易、科技、旅游、文化、体育、教育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展览活动,是指除现场零售展览外,组织者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时间内,以邀请展览的方式展示商品、技术和服务,或者以举办与展览主题相关的会议的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交流等服务的商业活动。第四条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加强产业联动,提升城市能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完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落实各项促进、服务和保障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的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会展业重大政策的制定,协调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服务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第六条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展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规范与服务保障。各区商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展业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教育、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城乡住房建设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统计、体育、绿化市容、知识产权、城管执法、海关、国际贸易促进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和规范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本市与会展业相关的行业协会、推广机构及其他行业组织(以下简称“会展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开展市场调研、标准制定、业务培训和相关评估,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引导会员规范经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第二章促进与发展第八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编制会展场馆布局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经济信息等部门应当按照会展场馆布局规划的要求,支持建设符合城市定位和产业特色的会展场馆,完善会展场馆周边交通、餐饮、住宿、通信等配套设施建设。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品牌会展的培育、会展业的宣传推广和会展业与相关产业的联动。
市、区相关专项资金可以引导和支持本市会展业发展,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第十一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会展业投资基金,为会展业集聚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第十二条鼓励境内外主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在本市设立总部,并在通关手续、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资便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给予支持。
本市建立了国际会展活动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和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和国际知名会展活动。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示范企业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合资等市场化方式,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市场主体。第十四条本市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主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的指导,鼓励其加入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支持我市会展项目获得国际认证,提高全球辐射和服务能力,提升我市会展品牌的国际影响力;积极培育境外自办会展项目,提升境外会展组织策划能力。
本市支持境外机构在特定展览场所独立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