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免两减半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税发[1994]20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适用税收优惠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与目前正在享受或已经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对照,我们发现目前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存在以下几种不符合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待遇的情况:
一、工商营业执照上有生产性经营范围,但企业实际没有从事生产经营;
二、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期达十年以上,但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有一段时间停业,实际经营期未满十年;
三、企业实际经营期十年以上,但其中某些年度“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当年全部业务收入的50%;
四、企业的经营范围表面上看起来象是“生产性”,但实际不是“生产性”。
的确,“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待遇吸引了不少外商来我国投资,但“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待遇是有限制条件的,有它必须具备的前提。因此,为了严肃税法,税务机关应当要求正在享受或已经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对正在享受或已经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对不符合享受“两免三减半”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该补回已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补回,不能让某些纳税人钻了税收的漏洞,破坏税法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