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哪些人适用档案管理?

公务员被特定人员错误处理的投诉和申诉及其解决办法

一、公务员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 *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公务员法》第十三条): (二)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辞退、降级、开除或者处分;(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的控告。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合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国家公务员的错误;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决定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或者工资等级的,按照规定进行调整;撤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决定的,应当恢复公务员的职级和工资等级,并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岗位,在适当范围内恢复其名誉。

被撤销或者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损害公务员名誉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机关对公务员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的立法目的和意义1。规定机关因人事处理错误对公务员承担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机关不仅在公共管理过程中要依法行政,而且在机关内部公务员管理中也要坚持这一原则,依法办事。该法第五条规定,对公务员的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它是依法管理原则和以人为本、有错必纠原则的体现。

2.公务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既有法律义务,也有法律权利。同时,公务员作为国家的公民,也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一方面,公务员的管理要加强监督,保证公务员的廉洁高效,同时也要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二、“错误特定人员处理”的范围所谓“特定人员处理”,是指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作出的影响特定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人事处理决定。“具体人事处理”对其他公务员没有影响。除了具体人事处理,还有一种由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属于非具体人事处理。例如,在机构改革中,政府决定合并某一类机构。这种合并决定涉及到事业单位人员的岗位和人事关系的变动,也属于人事处理决定。但它是针对不特定人员的人事处理,一般由机关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是行政法上的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人事处理”涵盖了公务员管理的各个方面,如录用、考核、职务任免、奖惩、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退休等等。根据是否有利于公务员,机关人事处理可分为有利人事处理和不利人事处理。关于雇佣、奖励和晋升的决定都是有益的人事处理。开除、处分等。均不宜人员搬运。有些人事处理是有利还是不利,需要具体分析。比如机关作出的交流决定,如果符合公务员个人意愿,则有利于公务员,否则就是不利人事处理。

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将机关内部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人事处理是否错误,由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作出具体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县级以上领导机关认定。一般来说,“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是违法的人事处理,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资格违法,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超越其权限,或者人事处理的内容违法,人事处理的程序不符合法律。但有时“错误的特定人员处理”和“非法的特定人员处理”并不完全相同。一些违法人事处理在形式或主体上存在瑕疵,但经过纠正后其效力不会受到影响。作出决定的机关不需要撤销决定,只需要承担纠正的责任。“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是对公务员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决定,应当撤销。

三、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机关应当先纠正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发现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纠正。”第二,对于具体人员处理错误对公务员合法权益造成的后果,处理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来看,行政责任分为:1。行为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履行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2.精神责任,包括通过批评和道歉承认错误;3.财产责任,包括损失赔偿和罚款;4.个人责任,比如行政拘留。

根据本法规定,对错误具体人员处理的责任形式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依法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适用于行为人因主观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案件,有时也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

本法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1994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给予赔偿。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可以请求行政赔偿。公务员能否依据《国家赔偿法》主张赔偿,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机关针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公务员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并造成实际损害的,行政赔偿应当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理由如下:第一,任何纠纷的解决都需要特定的手段,公务员管理行为的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管理程序解决,但公务员管理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没有有效的内部解决制度,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二,根据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无论是外部的还是内部的,只要违法侵权,都可以主张行政赔偿。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务员管理属于机关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能对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作出裁定。行政赔偿请求也很难认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给公务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的标准和程序仍然适用政府内部的规定和程序。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投诉受理机关审查发现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纠正。

解释本条是关于申诉受理机关处理原则的规定。上级机关对原机关的原处理决定、复查决定进行审查后,必须按照有错必纠、有错必纠、有错必纠、不当必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公务员申诉的决定。

1.维持原决定。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结论准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受理机关应当维持原决定。

2.改变原来的决定。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有失偏颇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在这种情况下,受理机关可以建议原处理机关改变原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3.撤销原决定。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受理机关可以撤销原处理决定,发回原处理机关重新审查。

关于申诉受理机关复查的法律效力,《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专门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解读这一条是关于公务员有起诉权的规定。

控告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的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控告、检举、请求保护和要求惩处违法者的行为。控告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检举权就是这一宪法权利的体现。

一,公务员投诉制度的含义

公务员投诉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向上级机关或有关专门机关投诉机关及其领导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制度。

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是指法律赋予公务员的权益,包括公务权益和个人权益。公务权益是与公务员公务活动相关的权益。主要有执行公务的权利和保护公务身份的权利。前者是指公务员享有获得履行职责的权力和工作条件的权利,如排除妨碍权、公共资金和财产使用权、国家秘密知情权等。后者是指公务员在没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不应该受到人事处分。个人权益是与公务员个人生活和学习相关的权益。权益主要有三个。政治生活权是公务员参与国家政治活动、表达个人意愿和意见的民主权利。如发表权、批评和建议权、控告和检举权、信仰自由权等。但与普通公民相比,这一权利有一定的限制,比如不得参加反对国家的游行、集会和示威。经济保障权,即公务员在物质生活待遇方面享有的权益。比如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受福利保险的权利、享受法定节假日的权利、辞职和按规定选择工作的权利。素质发展权是公务员追求自身潜能发展、优化个人操守的权利。比如学习政治理论的权利,培训专业知识的权利。此外,还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益。

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由法律确立,受法律保护。和其他公民的权益一样,不可侵犯。当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机关及其领导的践踏和剥夺时,公务员有起诉权;国家也应依法恢复和补偿他们的权益,并依法惩罚那些违反法律和侵犯权益的人。

公务员具有公务员和公民的双重身份。公务员并不总是代表国家履行公务。他们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职责以外的活动。这就决定了公务员投诉的双重性。这里的控告主要是指公务员对其公务员身份权益受到侵害而提出的控告,其处理按照公务员法处理。此外,如果存在其他侵害公务员作为自然人权益的行为,公务员可以依据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进行申诉和控告。

第二,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区别

1.控诉和控告的对象是不同的。上诉针对的是公务员人事处理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指控针对的是机关及其领导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2.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情况不同。投诉人本人涉嫌违法违纪,需要人事处理,但个人认为处理不公或错误的。控告人一般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侵害,但由于各种原因受到了侵害。

3.控诉和控告的对象是不同的。一般申诉都是请求原办理机关先复查。原处理机关拒绝复查或者公务员仍不服复查决定的,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申诉。可以直接向上级机关或专门机构投诉。

4.投诉和申诉受理后处理方式不同。投诉受理后,有关机关一般只作出书面听证和处理决定。有关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立案调查,并根据违法侵权行为的不同情况予以处理。违法不构成犯罪的犯罪人,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对违法犯罪需要判刑的行为人,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本法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公务员投诉。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机构对公务员投诉的处理程序大致可分为受理投诉、立案调查、处理案件三个步骤。

1.接受投诉。受理申诉是指申诉人提出申诉后,上级机关或专门机关对申诉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立案的活动。审查投诉和证据的四个条件是投诉人是否合格;被告是否清楚;投诉的事实是否清楚;投诉请求是否具体。上述内容有遗漏的,受理机关可以要求投诉人限期改正。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驳回投诉,并说明理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受理投诉,并决定立案调查。

受理机关决定立案调查后,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必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控告人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不得歧视、刁难或者压制投诉人。

2.开始调查。立案调查是指上级或专门机关对控告人指控的违法侵权案件经过一定的立案程序后进行的查证活动。其目的是查明事实,收集证据,为严肃、审慎、准确地追究被告人的责任奠定基础。

3.案件处理。受理投诉的机关对公务员提出的投诉进行调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投诉人、被投诉机关、被投诉人和投诉人所属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决定的期限为六个月,最长为一年。有关机关和人员接到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告知作出决定的机关。

对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调查发现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部门或者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机关。重要案件的撤销,应当报告同级领导机关和上一级专门机关。

第九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处分,向行政监察机关投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办理。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投诉受理机关审查发现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纠正。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专门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或者控告,不得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责令改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名额、职数或者资格条件录用、调任、转任、任命和晋升公务员的;

(二)未按规定条件奖惩公务员、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录用、调任、转任、任命、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考核、奖惩公务员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改变公务员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招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泄露试题、违反考试纪律等严重影响公开、公平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给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