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个定义

本规定所称规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制定并发布的用于规范专利审批、调整专利工作及其他与知识产权工作有关的行政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则)。根据其内容的不同,分别称为“条例”和“办法”。

对一种行政关系的局部的或全面的规定称为“规定”;对某一行政关系更为具体的规定称为“办法”。第3条的适用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的规划、起草、审议、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和汇编,应当遵守本规定。

根据国务院立法规划和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的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关于具体事项的通知、公告和行政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审查指南》以及专利或相关知识产权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第二章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四条规划、年度计划和临时计划

根据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制定规章,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局内各单位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由条法司汇总协调后,报主任会议审定。

局内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制定暂行规则的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五条规章制定建议的内容

内设机构(部门)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姓名;

(二)制定规章的目的、依据和背景;

(3)时间表;

(4)起草单位和参与单位。

起草规章制定建议草案时,应当听取局有关司(处)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听取局外有关司、委、局的意见。第六条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完成项目和研究项目。已完成的项目是指上报局办公会议或局长会议审议的已论证成熟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当年调研论证并提交局办公会议或局长会议审议的项目。第7条实施和强制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法规司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拟定规章,制定下一年度的年度计划,并报局办公会议或者局长会议审定。在实施过程中,条法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或计划的建议,报办公会议或主任会议审定。第三章规章的起草和审查第八条规章的起草

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由法规司根据局内各司(处)的职能分工,提出责任司的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后,确定相关司(处)负责起草。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处)的,由相关部门(处)组成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指定的部门(处)负责。

负责起草工作的有关司(处)(以下简称起草司(处))或起草小组应当制定起草工作计划,确定专人成立工作小组,并及时将起草中的有关情况通报条法司。第九条法规草案的内容

起草法规包括起草法规草案和对法规草案的说明。法规草案一般包括:制定法规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权利义务主体、管理部门、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奖惩规定、施行日期等。法规草案的每一项内容都应提示简要说明本条的内容。

起草规章时,应当对内容相同的现行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法规被起草的法规所取代,应当在拟废止的法规草案中明确说明。

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法规的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政策界限等问题。第十条规章草案的形式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组织清晰,概念明确,用词准确,用词简洁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规章的内容应当用带有“第一条”字样的条文书写,每条应当包含一个规章,可以分款、项、目。项目不编号,项目编号为(1)、(2)、(3);物品编号为1,2,3等。文章、段落、条目、项都要另起一行写“错”字。

内容或者条文较多的规章,可以分章、节。如有必要,可能会有附加部分,如目录、注释、附录和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