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的损失赔偿

法律解析: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法院作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加重赔偿原则,其目的不仅在于弥补被告人过去故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还在于惩罚被告人以防止未来再犯,同时达到惩罚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基于仔细计算所得大于赔偿,也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这种情况下,如果只约定补偿性赔偿,侵权人只是相当于通过事后赔偿来完成手续,而没有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和其他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明知是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额外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是消费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并有权要求获得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1207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而生产销售,或者未按照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方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1232条

侵权人违法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