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名下购买经济适用房案

郑告诉回龙观法院,2 0 04年2月,郑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3号楼*单元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因郑与杨、、肖的家庭关系,为解决杨及其丈夫在京出差期间的临时住房问题,由杨出资先住,故未作书面证明。和的母亲肖也住在这里。2 0 0 7年,郑因结婚需要住房,多次要求杨还房,但均被拒绝,甚至声称要断绝家庭关系。有鉴于此,遂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杨、、肖将郑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3号楼1 *的房屋腾空后返还给郑;2.杨、、肖返还郑的房屋所有权证、原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3.诉讼费用由杨、、肖负担。

杨回复:房子其实是我投资的,只是借用了郑的名字,房子的所有权应该是我的。我买下房子后,花了30万元装修。只是借用是不合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一栏虽为郑,但房屋的购房款由杨支付,所有手续由杨埋单,房屋由杨实际控制和占有,故杨为该房屋事实上的产权所有人。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27日,原告郑与北京顺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三区的房屋* *一套,总价为518738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杨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北京顺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该房屋,房屋交付使用后,被告人杨与家人、肖某居住在该房屋内。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应在被告处保管。

回龙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3号楼* *单元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郑某,其享有该房屋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由于杨某已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该房屋的出卖人,且、肖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装修,双方对此未作约定,故郑某目前主张杨、、肖为其腾房,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了郑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上诉,维持原判

郑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虽登记为郑某名下,但由于杨某已向房屋出卖人支付全部购房款,且一直与、肖居住在该房屋内,双方未就此达成协议,郑某现主张杨、、肖为其腾房,本院不予支持。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次:申请再审仍被驳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郑的再审申请,理由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有法律依据。

第四次:以权属确认纠纷为由起诉。

上述诉讼未果后,郑找到房地产专业律师金双全。此时,郑案已通过回龙观法院一审驳回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金律师仔细研究后指出,原案的案由选择存在问题。最初的诉因是返还原物。但房屋虽登记在郑名下,但房款、装修费均由被告支付。在房款和装修款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因此,金律师提出先以权属确认纠纷为由起诉,待案件胜诉后再打产权保护纠纷。金律师在征得郑同意后,以权属确认纠纷为由,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为郑。因调整,本案由东小口法院审理,于2012维持了郑的诉讼请求。

第五次:对方上诉被驳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登记在郑某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认定该房屋归郑某所有。

第六次:以产权保护为由起诉

金律师代理郑律师以产权保护为由要求被告腾退房屋,法院予以受理。对方提出反诉,要求按市场价赔偿对方房屋升值损失。法院委托北京评估公司对该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公司按照市场比较法对房屋进行评估,结果是天通苑西三区房屋单价为25000元/平方米。金律师在调查了天通苑地区的房产中介和房管部门后了解到,该房屋由于户型较大,单价仅为21,000元左右。侯进律师到评估公司咨询,评估公司认为评估依据合法客观,评估结果可信。评估报告结果出来后,东小口法院继续安排开庭,金律师申请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公司派两名工作人员出庭。在金律师的询问下,两名警察声称他们已经完成了出席和所有手续。后来金律师让他们出示鉴定人执行证,他们却出示了鉴定人资格证。根据鉴定标准的规定,出具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必须具有鉴定执业证书,必须出现在现场。两人只有资格证,没有鉴定人,签署鉴定报告的人有鉴定人执业证书,但此人没有出现在现场。侯进律师申请重新评估,法院认定评估存在重大瑕疵,委托另一家评估公司重新评估,评估结果约为21,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对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返还给郑某,郑某按照房屋市值赔偿对方80%的损失。双方均未提起上诉,郑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赔偿对方损失。对方现已将房屋返还给郑某。

此案一波三折,历时五年。从每个案件的起因可以总结出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思考。打官司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院的思路走,否则很有可能输了官司却不知道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