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临时措施主要有哪些?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临时措施主要包括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诉前保全证据和诉前保全财产。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是指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享有名誉权的人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诉前证据保全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未能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可以向财产保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一切及时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从下列方面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

1,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2、不采取相关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3.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情况;

4、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损害公众利益的相关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所致损害责任纠纷的地域管辖,可以是受理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案件的法院、被告住所地或法院决定采取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相应侵权诉讼的审判法院。

法律依据:

《关于诉前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诉前责令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专利侵权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实施诉前制止专利侵权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保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