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知识产权法考试中心2017:作品类型

1,书面作品:指以书面形式表现的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作品。

(1)文学作品一般是用文字或相当于文字的符号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

(2)字符可以是汉字、少数民族语言、盲文或其他语言。

(3)计算机程序也作为文字作品受到法律保护。条件:

A.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

B.它被固定在一个有形的物体上。

2.口头作品:指即兴演讲、讲座、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以及其他可以演唱或者演奏的有词或者无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指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和表情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出现的具有美学意义的作品。

注意,施工设计图不是建筑作品,是平面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仪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受著作权保护的摄影作品,在取景、构图或图像的任何部分都应该是原始照片。

(2)非原创的照片只是相机完成的机械过程的结果,不受保护。

11.电影作品,是指在一定介质上拍摄,由一系列有声或无声的画面组成,并通过适当的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指在施工、生产中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作的用于展示、实验或者观察的立体作品。比如房产中介搭建的展示未来要开发的商品房的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