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19修订)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下列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培训、宣传、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营造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公安、司法行政、金融、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旅游体育、海关等依法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年度报告。第六条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和调解的有效衔接。第七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可率先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解决、涉外维权、综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其探索成果在条件成熟时可在全市推广。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题报告。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推动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市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主管部门承担。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条完善知识产权工作通报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现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线索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第十一条建立知识产权鉴定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重大产业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提高创新效率,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鉴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考核机制,依法对区人民政府、市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市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宽带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高性能计算、移动智能终端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配合市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移送的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部门。经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部门。
公安机关受理的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依法提取证据、查封后,可以将涉案物品移交市公物仓保管。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因不可抗力需要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核实相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除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外,市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前或者立案后自行调解或者委托相关组织调解。权利人提出在损失金额五倍以内赔偿的,可以支持。立案前达成并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不立案。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