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
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关系到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关系到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力度加大,一大批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受到了刑事制裁,有效遏制了违法犯罪活动。但也要看到,在一些行政执法领域,定案难、移案难、以罚代刑等问题依然突出。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一)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受理和立案。
(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请求行政执法机关协助检验、鉴定、认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纳税评估:不明确检验、鉴定、认定是由行政机关直接进行还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相关上位法已规定行政机关没有直接的鉴定、认定权,只能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认定)。
(三)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移交全部案件材料,同时向人民检察院发送案件移送书副本和有关材料目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后,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公安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案件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将案卷退回行政执法机关,由行政执法机关办理。
(五)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六)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审查调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及时移送的违纪或者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依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
(七)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线索,依法应当移送国家安全机关的,参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本意见执行。
完善衔接工作机制
法律依据
请在此填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材料要求和标准,规范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程序,解决有案不受理、有案不立等问题;明确规定发现案件移送材料不齐全的,可以邀请补充调查,以发挥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优势,提高立案审查效率;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工作意见和建议,进一步畅通工作机制,促进跨部门合作。同时,公安部将会同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推动地方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解决涉案物品保管、检验鉴定等制约和困扰衔接工作有效实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