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咨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它涉及三个因素:保护基本权利和保护人权;职能分工体系;司法政策。
确立方法:一般类型,受案范围的主线。一般规定。优点是简单、全面、灵活,缺点是很难详细解释。列举,法律逐一列举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或者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或者两者兼有。优点是具体、细致、易于掌握,缺点是机械性的,有时难以全面列举。混合,两种方式混合在一起取长补短,但是在衔接上有问题。
我国的设立模式是混合型的,但有自己的特点:一般条款与列举条款相结合;正公式和排他公式的结合;行政诉讼法的总则与单行条例的个别规定相结合。法定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确定受案范围的标准
一.行为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受理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不受理公务员任免、奖惩等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不受理因国家行为、行政指导、法律终审行为和刑事诉讼行为引起的纠纷。
2.事实行为、公务员管理行为和法定终局裁决行为不属于一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在一定条件下,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正确的标准
1,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法上的人身权范围比较广,既包括宪法和民法规定的人身权,也包括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人身权。比如公务员的人身保护权。财产仅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具体包括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自主权和物质帮助权。
2.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受案的权利标准。包括人身权、财产权、政治完整权和社会权。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和讨论国家事务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批评、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和集会权* *,社会权是指公民为了谋求个人发展,要求国家提供各种社会保障的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文化发展权等。就权利标准而言,行政复议法的保护范围明显比行政诉讼法更广。
可接受的案例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律规定的自主经营权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和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拒绝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拒绝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处罚。1,人身处罚,具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权利内容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行政拘留。2.财产罚款。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财产权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注意罚款作为行政强制措施与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区别。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以罚款其中“按日加收3%的罚金”也适用于罚金二字,但属于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产。3.资格罚。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从事特定行为资格为内容的行政处罚。主要形式是小额或暂时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颁发的一切具有许可性质的文件,都应视为许可或执照的范围。4.行为惩罚。即命令公民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机关可以附加条件或者限期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直接运用强制力限制公民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措施。包括
1.对人的行政强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2.行政强制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具体作为、不作为或容忍义务。
3、强制项,为特定项。
4.强行进入通常是对相关场所进行强制进入、检查或搜查。
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不同对象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事实,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不同形式的查封、查封、冻结、拆除违法建筑、拘留、盘问、强制拆除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拘留
行政处罚法的特别法、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简易程序规定的不同程序
不同时间,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对于同一违法状态,行政机关可以重复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直至违法状态消除。
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违法的主要表现是:超越职权采取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未按照法定期限和方式妥善担保被查封财产的;对象错误是指对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未能遵守法定期限。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法律是广义的理解,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经营自主权的主体主要是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时,也享有经营自主权。如个体户、承包户等。
经营自主权是指个人或企业依法自主管理自己的机构、人员、财产、原料供应、生产和销售的权利。包括:企业对其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机构设置、人事管理和劳动自主权;生产经营决策权和投资决策权;产品和服务的定价能力;销售产品的权利;购买材料的权利;进出口权;控制留存资金的权利;合资和合并权;拒绝分配权力等。
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是否解除法律的一般禁止,允许其从事一定行为并享有一定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包括承认;注册和等级;证明;批准。行政许可案件的形成条件是:
1.发放相关许可证是行政机关基于申请的行政行为。从法律程序上,公民必须先申请。
2.行政机关拒绝或者拒绝答复公民申请发放相关证照的。驳回是指行政机关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拒绝办理公民的申请。不予答复是指行政机关无视、推诿或者故意拖延公民的申请。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因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控告而引发的行政案件。形成这种情况的条件:
1,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保护;但是,在行政机关已经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相关情况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提出保护申请,不是案件成立的条件。
2.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法律责任。
3、行政机关拒绝或者拒绝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一般情况下,公民要求行政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履行法定的保护职责,是违法的,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但是,有以下例外情况:
1.对于负有应急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实是随时待命的,比如公安民警。
2、任何行政工作人员,无论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外,只要在标志其身份的国家行政机关发财,就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且处于在职状态,拒绝或拒绝答复公民履行保护职责的申请,属于职务行为。
养老金案例
养老金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福利金和救济金。
原告和被告是特定的,原告只能是享受养老金的公民个人;被告只能是依法负有发放抚恤金等特殊职责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养老金通常表现为:不按照法定标准发放养老金,克扣养老金;未按期限支付养老金的。
要求违法履行义务的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主要是指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情形。乱摊派、乱收费属于行政征收案件。违反法律要求履行的义务可以是财产义务,也可以是行为义务。
1,法律法规没有设定义务,但是行政机关要求公民履行义务。
2、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履行义务的。收取费用的,不出具合法收据。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1.行政裁决案例:个人侵权赔偿裁决;赔偿裁决;裁定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权属裁定。
2.行政确认案件:身份证姓名确认等身份确认;法律关系确认、婚姻登记;确认法律事实,确认文物保护单位;学历、学位证书等资格确认。
3、行政检查案件,是行政机关为了督促公民守法,而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起诉。
4.行政合同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合同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主要情况有:合同约定由行政机关实施具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据合同条款行使监督权和处罚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变更、终止或者解除行政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案件。
具体而言,法律法规是指除行政诉讼法以外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和WTO等国际条约。“其他”一词首先是指这类案件是行政诉讼法没有列出的行政案件,即上述案件以外的行政案件。从权利的标准来看,其他一词意味着这些案件不仅限于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还包括任何其他合法权益,如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从行为标准来看,“其他”一词是指此类案件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是任何引起行政争议的公共行政活动,如行政立法、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这种情况包括:
1.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起诉。
2.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对竞争公民实施行政许可时,其他公民认为自己具有同等或者更好的条件但未能成功的,可以其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3.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4.反倾销行政案件。
5.反补贴行政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包括(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二)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四)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注意:
(1)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行政法庭审理。
(2)中国适用法律: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机关在法定立法权限内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命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与国际贸易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部门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与国际贸易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地方政府规章。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批准的较大的市。
国际条约优先: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有两个以上合理解释的。一种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平等互惠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享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是,对等原则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办理。
反倾销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关于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对新出口经营者追溯征收、退税和征税的决定;
(三)维持、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和价格的复审决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
与反倾销行政行为有合法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是利害关系方,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方是指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进出口商以及其他具有合法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是作出相应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与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有法定利害关系的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等反倾销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审查。
被告应当对针对自己的反倾销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并就该反倾销行政行为及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告的案卷材料审查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作出被控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未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原告有责任为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相关、合法、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被告要求原告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证据,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未如实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阻碍调查,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认为证据充分。
人民法院在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维持原判;
(二)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实施反倾销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自己的权限;滥用权力。
(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的其他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
反补贴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关于补贴和补助、损害和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和追溯征收的决定;
(三)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的决定及复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
与反补贴行政行为有合法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是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方是指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进出口经营者以及其他具有合法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是作出相应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与被诉的反补贴行政行为有法定利害关系的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等反补贴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的规定,对被指控的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审查。
被告应当对被指控的反补贴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反补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告的案卷材料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作出被指控的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未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原告有责任为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相关、合法、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在反补贴行政调查程序中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未如实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阻碍调查,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的。在反补贴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认为证据充分。
人民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维持原判;
(二)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自己的权限;滥用权力。
(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的其他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
不可接受的情况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及其他国家行为;
(二)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的决定;
(四)行政机关依法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法律规定的调解和仲裁;
(七)认为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出的重复处理投诉。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
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在宪法和法律授权下,以国家名义实施的与国防和外交有关的行为,以及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戒严、总动员的行为。
对外国家行为是指国防部、外交部等中央国家机关在国际事务中代表国家行使国际法权利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国防外交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
国家行为一般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 * *具体行政机关名称
另一方面,另一个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特定公民和法人保护其他组织。
对象、国际关系、国内具体行政事务
根据宪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在内在意义上,国家行为主要包括宣布总动员、戒严等防止民族分裂和救助巨大自然灾害的措施。
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具体包括: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城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可以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各类决定。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除了奖惩、任免决定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退休、工资、休假等作出的决定。之所以不纳入范围,是因为这种行为是基于高度经验性的判断,不涉及公民的基本权益。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照本法作出最终裁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的划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被公安机关罚款、拘留,不服处罚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军事安全部门、具有侦查职能的监狱,通常由其内设机构和负责刑事侦查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
2.时间。必须在刑事立案后侦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刑事立案前实施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行政行为。
3.基础。必须在刑诉法明确的授权范围内。刑法的授权不等于行政诉讼法的授权。刑法规定“不满16周岁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政府的劳教不是刑诉法授权的行为,公民不服可以起诉。
4.客体: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等客体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与该行为无关的公民采取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公民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1.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劝说民事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行政活动。没有公权力的属性,没有诉讼。但是,行政机关以调解为名,违背当事人意愿作出强制决定,或者行政机关为了实施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公民可以对强制决定和强制措施提起诉讼。
2.仲裁是法律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以中立的身份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行为。目前主要是劳动争议仲裁。已经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无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指行政机关以倡导、论证、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以达到行政目的。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实际上是通过利益诱导、反复劝说、教育甚至威胁等手段迫使行政相对人服从的行政行为,公民可以起诉。
拒绝重复处理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出的投诉。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不作任何变更的第二次决定。条件是当事人对果农的原行为提出申诉,是指当事人在超过申请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实施的各种预备行为。实际影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