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乌鲁木齐买了二手房,我和我妈一个人住。两个人的户口可以同时落在乌鲁木齐吗?还是只能定居在主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户口管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不包括因复员、毕业、回国、休学、退学等原因原在本市登记的户籍。
第四条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迁入条件,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或者活动。
第五条市公安局是本市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户籍管理工作。
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负责本市户籍管理工作。人事、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籍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籍管理实行有条件准入制度。合法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年龄、学历、职称、投资、就业、养老保险等。作为允许迁入本市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依据。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引进的人才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及其随* * *居住的父母迁入本市: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2)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和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三)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人、自治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4)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和国家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的科技成果的主要开发者;
(5)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六)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员;
(七)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市紧缺和急需人才;
(八)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第八条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本市:
(一)通过公开考试在全市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本市企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毕业生在本市就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四)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及以上毕业生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并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第九条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落户:
(一)购房面积超过90㎡(不含90㎡)的,可以申请本人、配偶及0+65438未婚子女的户口;
(二)购房面积60㎡以上90㎡以下(含),可申请1人(本人或其配偶或未婚子女)户口;本人、配偶或未婚子女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两年以上养老保险费或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调入本市的在编人员缴纳两年以上养老保险费;
(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或医疗保险两年以上;
(三)获得自治区(省)以上荣誉称号的;
(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在本市注册满三年或取得区(市)外投资企业优惠政策证书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投资额度和纳税情况,为下列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一次性投资50万元至500万元的,可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二)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和股东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第十二条在本市避难满四年的人员,可以按下列规定申请直系亲属在本市避难: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夫妻投靠落户;
(2)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退休(职)人员,可申请投靠在本市落户的子女;
(3)孩子投靠父母。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父母在本市避难,未婚独生子女随父母避难,不受年龄限制;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以投靠在本市的祖父母,并落户。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已转移安置在本市就业或定居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动(包括聘用、转岗、就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的子女,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的子女;
(三)经安置部门批准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义务兵异地安置;
(四)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无军籍退休职工;
(五)在本市安置的军队或地方离休干部及随行人员;
(六)根据国家政策应给予特殊照顾的特殊工种和残疾人员;
(七)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调入或安置到本市就业或定居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下列户籍事项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迁入的建制单位人员的户口;
(二)外国政府驻乌克兰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住所;
(三)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农民工户籍;
(四)获得本市户籍的“荣誉市民”称号;
(五)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户籍事项。
第十五条市公安局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通报一次。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应当提出申请,并根据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经查证当事人有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户口。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和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户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