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红月”?

这是一个人道主义组织,就像红十字会一样。

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序言

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

1986 10红十字会第二十五届国际大会修订通过。

目录

序言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运动成员

第三章法定组织

第四章最后条款

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

前言

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国际会议宣布,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已联合起来,形成一个世界性的人道主义运动,其任务是防止和减轻任何地方的人类痛苦;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特别是在武装冲突和其他紧急情况下;努力预防疾病,改善健康和社会福利;鼓励志愿服务,鼓励运动成员随时准备提供帮助,鼓励对需要运动保护和帮助的人的普遍同情。

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国际会议重申,该运动在履行职责时坚持其基本原则:

人道主义: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运动的初衷是在战场上不加歧视地救助伤员。在国际和国内两级,都应努力防止和减轻人民的痛苦,无论这些痛苦发生在哪里。这场运动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与合作,促进持久和平。

正义:这场运动不会因为国籍、种族、宗教信仰、阶级和政治观点而有所歧视。它只是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痛苦,并优先考虑那些最迫切需要帮助的人。

中立:为了继续赢得所有人的信任,这一运动不在冲突双方之间采取立场,任何时候都不参与政治、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的辩论。

独立:这个运动是独立的。虽然各国红十字会在人道主义工作中是本国政府的助手,并受本国法律的约束,但它们必须始终保持独立,以便在任何时候都能按照这一运动的原则行事。

志愿者:这个运动是一个自愿的救济运动,我们从来没有期望以任何方式受益。

统一:任何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人开放,人道主义工作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普遍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在体育方面,所有红十字会享有同等地位,负有同等责任和义务,并相互支持。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再次提出,该运动所信奉的“战时行善”和“通过人道实现和平”这两个口号表达了该运动的理想。

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宣布,它正在通过其人道主义工作和传播理想来促进持久和平。和平不仅是没有战争,而且是国家和人民之间的积极合作。合作应基于尊重、自由、独立、国家主权、平等和人权,以及公平合理地分配资源以满足人民的需求。

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个定义

1.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下称运动)包括根据本章程第四条承认的各国红十字和红新月会(下称各国红十字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下称国际委员会)和红十字和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下称联合会)。

2.除了在章程范围内保持独立性之外,该运动的成员应始终按照基本原则行事,开展各自的工作,并相互合作,以完成相同的任务。

3.运动成员与1929年7月27日或12年8月1949日签署的日内瓦公约缔约国一起参加了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国际会议(以下简称“国际会议”)。

《日内瓦四公约》缔约国

1.《日内瓦四公约》缔约国应根据各项公约、组织章程和国际大会的决议,与运动成员合作。

2.各缔约国应敦促在其领土内建立国家红十字会,并鼓励其发展。

3.所有国家,特别是那些已经承认在本国建立国家红十字会的国家,应该尽可能支持运动成员的工作;不结盟运动成员还将根据各自的章程尽可能支持各国的人道主义活动。

在任何时候,所有国家都应该尊重不结盟运动的成员,坚持其基本原则。

5.不结盟运动成员执行本章不应影响所有国家的主权,并应适当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定。

第二章运动成员

第3条国家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

1.各国红十字会是这场运动的基本成员和重要力量。他们根据自己的章程和国家立法,按照不结盟运动的使命和基本原则从事人道主义活动。各国红十字会支持政府当局为满足各自国家人民的需求而开展的人道主义工作。

2.在中国,全国性协会是独立的全国性组织,为其志愿者和专职人员的活动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组织。开展有益于社会的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活动。

各国的红十字会与政府当局合作,预防疾病,改善健康,减轻人类痛苦。国家协会与政府当局一起组织紧急救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以帮助武装冲突、自然灾害和《日内瓦公约》规定的其他灾害的受害者。他们传播并帮助政府传播国际人道主义。

法律。在这方面,国家协会应该采取主动。他们宣传不结盟运动的原则和理想,并协助也在宣传这些原则和理想的政府。他们还与政府合作,确保国际人道主义法得到尊重,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标志得到保护。

3.在国际上,各国红十字会在资源范围内帮助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以及日内瓦公约规定的其他灾害的受害者。这种救济可以是服务和人员的形式,也可以是物质、财政和道义的方式,并应通过有关的国家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或联合会提供。只要能够做到,国家协会应该为有需要的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以加强整个运动。将根据《章程》第5和第6条协调运动成员之间的国际援助。接受此类援助的国家红十字会需要在本国内部进行协调,并酌情获得国际委员会和联合会的同意。

4.为了完成这些任务,国家协会招募、培训和派遣执行任务所需的人员。国家协会应该鼓励每个人,特别是年轻人,参与他们的工作。

5.根据联合会的章程,各国红十字会有义务支持联合会的工作,如果可能,它们应自愿支持国际委员会的人道主义活动。

第四条国家红十字会的认定条件国家红十字会申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认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它应该建立在一个独立的国家领土上,《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已经在该国生效。

2.它是该国唯一的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由一个中央机构领导;当与运动的其他成员互动时,中央组织是唯一有资格代表协会的组织。

3.我国合法政府已根据《日内瓦公约》和国家立法正式承认它是一个志愿救护团体,在人道主义工作中充当政府当局的助手。

4.拥有独立的地位,以便能够根据这一运动的基本原则开展活动。

5.按照日内瓦公约的规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作为其名称和标志。

6.该组织应能为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任务提供便利,并在必要时做好准备。在发生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它应该能够履行《公约》规定的法定任务。

7.协会的活动将遍布全国。

8.招募志愿者和专职工作人员时,不得考虑种族、性别、阶级、宗教和政治观点。

9.严格遵守章程,珍惜和团结本运动全体成员的友谊,与本运动全体成员合作。

10.尊重该运动的基本原则,并以国际人道主义法指导其活动。第5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1.国际委员会1863在日内瓦成立。它得到了日内瓦公约和历届红十字国际会议的正式承认,是一个独立的人道主义团体,具有合法地位。成员从瑞士公民中选出。

2.根据委员会章程,国际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

(l)维护和宣传不结盟运动的基本原则,即人道、正义、中立、独立、自愿、团结和普遍性。

全完了;

(2)承认任何新成立或改组的符合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承认条件的国家红十字会,并通知其他国家红十字会;

(3)承担日内瓦四公约委托的任务,致力于忠实执行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并接受有关违法行为的诉讼;

(4)作为一个开展人道主义工作的中立团体,特别是在国际和其他武装冲突和内乱中,应始终致力于保护和拯救受此类冲突及其直接后果影响的士兵和平民中的受害者;

(5)确保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中央人口普查局的正常运作;

(6)考虑到战争的不可避免性,应与红十字会、军民医疗单位和其他有关当局合作,训练医务人员和准备医疗设备;

⑺努力理解和传播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知识,并为制定这一法律做准备;

(8)开展国际会议委托的工作。

3.作为一个特别中立和独立的团体和中介机构,国际委员会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开展各种人道主义性质的工作,并审议需要此类团体研究的所有问题。

4.(1)国际委员会应与各国协会保持密切联系。征得同意后,国际委员会将与各国红十字会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合作,如武装冲突的准备、尊重、发展和批准日内瓦四公约以及传播基本原则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二)遇有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述情况,需要协调其他国家红十字会的援助时,国际委员会应根据与联合会签订的协议,与该国或有关国家的红十字会合作协调此类援助。

5.在章程的范围内,并根据第3、6和7条的规定,国际委员会和联合会将就所关心的问题保持密切联系。

6.国际委员会还应与各国政府当局以及它认为有助于其工作的任何国家或国际机构保持联系。第6条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

1.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由各国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组成。按照自己的章程开展活动。享有法人团体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联合会是一个独立的人道主义组织,它是非政府、非政治、非种族和非宗教的。

是的。

3.联合会的宗旨是鼓励、鼓励、促进和推动各国红十字会开展的各种人道主义活动,以防止和减轻人类痛苦,从而为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4.为了实现第3节规定的宗旨,根据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国际大会的决议,并参照本章程第3、5和7条的规定,联合会在本章程范围内并根据其自己的章程有以下职责。

(l)作为各国红十字会之间交流、协调和学习的常设机构,应各国红十字会的请求向它们提供援助;

(2)鼓励和促进在所有国家建立和发展独立和得到承认的国家协会;

(3)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向所有受害者提供救济;

(四)协助国家红十字会做好救灾准备,组织实施救灾活动;

(五)根据国际大会通过的红十字和红新月救灾原则和条例,组织、协调和指导国际救灾活动;

(六)鼓励和协调全国性社团与本国政府机构合作,参与旨在保障公共卫生和增进社会福利的活动;

⑺鼓励和协调各国红十字会之间的信息交流,对儿童和青年进行人道主义国际理想教育,发展各国青年之间的友好关系;

(八)协助国家红十字会从全体公民中吸收会员,并对他们进行体育的基本原则和理想的教育;

⑼根据与国际委员会签署的协议,向武装冲突受害者提供援助;

(l0)帮助国际委员会促进和发展国际人道主义法,并与其合作,在各国协会中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基本原则;

(11)作为会员红会在国际上的正式代表,特别是处理联合会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建议,是会员红会独立完整的守护者和利益的保护者;

(12)执行国际大会委托的任务;

5.在每个国家,联合会应通过该国红十字会或经该国红十字会同意后开展活动,并应遵守该国的法律。第七条合作

1.该运动的所有成员应根据各自的宪法以及这些宪法第1、3、5和6条的规定相互合作。

2.国际委员会和联合会应在各级保持经常联系,以便根据需要保护和帮助人民的最高利益,并协调两个机构的工作。

3.在本章程及其各自章程的范围内,国际委员会和联合会应就协调两个机构的工作达成协议。如果上述协议因故不存在,则第5条第4 (2)款和第6条第4 (9)款不再适用;国际委员会和联合会应参照章程的其他规定解决有关各自活动范围的问题。

标题。

4.该运动的成员在各自章程的范围内,本着* * *共同使命和基本原则的精神,开展区域合作。

5.在保护其独立性和身份的同时,该运动的成员应尽力与活跃在人道主义领域的其他团体合作,只要这些团体寻求与该运动相似的目标,并准备尊重该运动成员所坚持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