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作为投资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知识产权投资不得超过各自投资额的三分之一。但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来华联合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资可以超过其投资额的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建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符合办学条件,达到设定标准者,可直接申请正式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