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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和奖金;
生产经营收入;
知识产权收入;
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清偿夫妻所有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一方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更多的义务。,其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对方应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 *同一财产未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经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房屋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
婚姻法解释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财产的,除下列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婚姻财产或者伪造婚姻债务,严重损害婚姻财产利益的;
(2)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对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父母一方婚后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父母双方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该房产可视为双方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