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音乐不是用来牟利和侵犯版权的吗?

音乐不用于盈利,侵犯版权?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音乐活动不属于侵权行为。相反,如果你利用原创歌曲举办一些商业演出来获取一些利益,出售一些门票来获取自己的个人利益,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歌曲的著作权人支付版权使用费,封面只有在这些作品完成后才能发行。如果未经著作权人或公司同意支付版税,则属于侵权行为。《民法》第185条6868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如果你私自对有版权的原创歌曲进行改动,然后把有版权的作品上传到网站或者侵权牟利,这种行为绝对可以说是侵权。如果只是自己喜欢,而且无论是封面还是改词,都是个人的行为,是以自我欣赏为目的的自娱自乐的方式,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属于侵权。如果你修改了原创歌曲或者有版权的作品,然后举办一些商业演出来获取一些利益,出售一些门票来获取自己的个人利益,你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歌曲的版权人支付版权使用费,只有在这些作品完成后才能发行封面。如果未经著作权人或公司同意支付版税,则属于侵权行为。有些歌手会根据自己的风格,把作者已经发表过,别人唱过的歌重新唱一遍。如果他演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录音制品中涉及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律许可的范围,不需要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需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律允许的报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视为侵权。总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音乐活动不属于侵权行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音乐活动属于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