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起草有奖励吗?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全省标准化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以及国内外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WTO/TBT应对和保护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实施技术标准专项战略。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技术标准制定、参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WTO/TBT应对保护体系提供资金支持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制定,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不含制修订)地方标准(不含农业,下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承担国家和省标准化科研工作(不含农业,下同)。
本办法所称参加国内外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承办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承担省内重大标准化活动和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立WTO/TBT应对和保护体系,是指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保护体系建设,对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研究,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通报和评估。
第四条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校等。)在广东省依法设立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
第二章资助条件、范围和金额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广东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全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提升广东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广东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提升广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障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6)其他。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范围:
(一)技术标准和科研项目的制定。
1.主导或协助制定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2 .承担过省级和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2)标准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1.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4.承办省级、国家级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
5.承办其他重大的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三)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保护体系。
(四)技术标准战略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技术标准开发和科研项目资助:
(一)每牵头制定一项地方标准,资助金额不超过654.38+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资助金额不超过65438+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资助金额不超过654.38+0.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同一单位当年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0%。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同一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制定的,原则上只资助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
第八条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作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单位,是牵头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其建议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单位,是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为牵头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起草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第一。
不符合前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者视为协助单位。
第十条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经费额度:
(1)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金额不超过65438+万元;
(二)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一次性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一次性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四)牵头承办省级、国家级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一次性资助金额由省质监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每年将安排适当比例的专项资金,支持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与保护体系。
第十二条对于技术标准战略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由省质监局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三章受理和审查
第十三条省直部门、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跨地区企业集团申请资助,申请材料直接送省质监局;其他地级以上市单位(含所辖县、市、区)申请资助,申请材料送当地地级以上市质监局,经初审后推荐至省级质监局申报。
第十四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根据资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申请表》(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申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专项资金的,应当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者已经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制定专项经费的单位,应当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请省、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的,应当提交出具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论验收文件。
(七)申请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经费的,应当提交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计划和预算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度。省质监局和省科技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受理的资助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按照第五条的规定选择资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六条申请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三)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助范围;
(四)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由省质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受资助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应报省质监局批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注重绩效,并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省质监局应当会同省财政厅对技术标准战略项目实施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申请人资助的,责令其将资助费用全部上缴省财政,在通报批评中予以公开,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和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查。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质监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省质监局和省财政厅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