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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创造的精神财富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也在不断扩大和深化,这不断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新的课题。知识产权概念是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仅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领域,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概念进行研究。随着对它等问题的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将不断得到澄清,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理论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存在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知识产权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企业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中国人,也有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知识产权,中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非常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客体。知识产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标、服务标志和制造标志)。工业产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业和商业本身,还包括农业、采矿业和运输业。另一种是著作权,又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以及由此衍生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和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有三个特征:1,排他性,也叫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的保护期的,过了有效的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会终止,这种智力成果就会成为人类社会的财富。3.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除非有条约,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可以在国内外多方面流动,科技文化艺术没有国界。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通讯的发展,促进了全球科技文化艺术的交流,出现了各种报刊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互联网等,使得在一国获得的一项知识产权很容易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和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化国家来说,严格的地域性是非常不利的。因为,一方面,他们要把自己的先进科学技术、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学作品送到国外去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我害怕这些智力成果在所在国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被免费使用,从而增加我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自己国家获得的这些权利,也是可以受到外国相关法律保护的。这样,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出现了。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非常重要。除了通过国内法保护涉外知识产权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署和制定了许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为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只是为缔约国相互保护工业产权提供了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工业产权保护,同时也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工业产权保护。2.优先原则。一个成员国的国民首先在一个成员国申请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并在申请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5,438+0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向其他成员国申请相同内容。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应为随后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权限内,即使任何第三方申请相同的内容,3。强制许可原则。各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批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专利不完全实施。但是,只有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专利权被批准之日起满3年(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未实施该专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许可。4.独立的原则。同一项发明在不同国家获得的专利互不相关。(2)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巴黎公约》对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1、双重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1、双重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保护原则。(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穷竭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