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中的权利担保
卖方保障货物权利的义务包括三个方面:
1.卖方保证其销售的货物的所有权或者有权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卖方保证出售的货物不具有任何未向买方披露的担保权益,如抵押和留置权;
3.卖家保证所售商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权利保障义务是出卖人的一项重要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有明示或暗示的义务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权利。
一、权利保障义务的内容
(1)卖家保证对其销售的商品拥有合法权利。
(2)卖方保证不存在未向买方披露的担保权益,例如抵押或留置权。
(3)销售者保证其销售的商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
二。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种类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抵押;
(2)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单、仓单、提单质押;
(4)融资租赁;
法律依据:
惯例
第三十六条阐明了卖方对不符合合同的责任和风险转移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如果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时与合同不符,卖方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货物存在潜在缺陷的情况下,这种缺陷往往会在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之后,甚至在经过科学检验或投入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出现或显露出来。此时,虽然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但卖方仍然承担货物不符的责任。因为这个缺陷其实在风险转移的时候就存在了,只是当时不明显,直到风险转移。
只是在转移到买家手里之后才变得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