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于R&D费用加扣除的企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民链企业研发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7号,2015),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上市行业业务的企业, 且其R&D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照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去非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的余额的50%以上(不含50%)。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外,其他所有企业均可享受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超过可加计扣除的R&D费用总额的10%。
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R&D保险费、R&D成果的检索、分析、评估、论证、鉴定、评估和验收费、申请费、报名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知识产权。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可扣R&D费用总额的10%。
徐:委托R&D项目,委托方R&D费用超过80%的部分不予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R&D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的R&D费用,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金额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确定。
其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不得扣除。
1.如果企业R&D各项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不能准确归集,外汇总额不能准确计算,税务机关有权对税前扣除或附加扣除进行合理调整。
2.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R&D项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回复。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企业,以及往年已经认定的跨年度R&D项目,不需要再进行认定。
3.税务机关应加强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年度检查覆盖率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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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但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R&D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规定,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不含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