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首先,当地政府出售了这些公共设施。
第二,这些公用事业的价格上涨了。
三是客观上可能影响事业单位原职工的合法权益。
丁博士认为,作为自然垄断行业,被特许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相对较小,但如何规范政府行为,降低企业管理的政策风险,是需要长期关注的问题。由于市政公用事业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的特点,在推进市场化的过程中,必须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丁博士指出,市政公用行业已经充分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一些地方将公用事业“市场化”简单理解,认为市场化就是政府弃摊转债,出现了一些“一下子就卖了”等不尽人意的现象。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相应的政府监管体系建立滞后,市场监管措施不力。
丁博士强调,各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迫切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站在公众的角度,以长远的眼光去思考,谨慎操作。由于市政公用事业涉及金融、法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等诸多方面,应邀请有专业经验和实力的咨询机构作为顾问,参与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全过程。并通过市场准入和清场制度、投资竞争制度、中期运营评价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临时接管制度、公众监督制度、备案制度等七大制度来规范监管。
法律依据: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用事业利益和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经营者,并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特许经营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