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入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携带、生产、复制、科研、交流、展览、援助、赠送等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基因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基因生物及产品。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全国进出口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进出口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跨境转移的农业转基因产品实行许可制度。跨境转移的其他转基因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进口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查验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查验单》的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外,还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海关应当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的比对和验证。第八条对列入《实行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口转基因产品,申报转基因的,海关应当对转基因物品进行符合性检测;申报非转基因的,海关对转基因物品进行抽查;对《实行标签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海关可以根据情况对转基因项目进行抽查。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实施转基因项目检测。第九条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入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退运或者销毁货物:
(一)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不符的;
(二)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第十条进口用于展览的转基因产品,应当持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进境,并在展览期间接受海关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被退回或销毁。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第三章过境检验检疫第十一条过境转基因产品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持所需单证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合格的,准予过境,出境口岸海关监管其出境。改变原包装、改变过境路线的过境转基因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过境手续。第四章出境检验检疫第十二条出境产品需要实施转基因检验或者出具非转基因证明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当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国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转基因产品入境要求。第十三条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发布的信息,将样品送转基因检测实验室对转基因项目进行检测,根据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为转基因产品且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境要求的,出具相关检验检疫单证;经确认为非转基因产品的,应当出具非转基因产品证书。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实施检验监管外,其他检验检疫项目的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承担转基因项目检测的实验室必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能力验证。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