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用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年举行一次。
文章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专利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三)专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和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和审查与无效宣告。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有关人员和专利代理人代表组成,主任委员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六条
各考点所在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审查领导小组,承担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资格、设立考场、组织考试等工作。
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取消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三年的。
第八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缴纳考试报名费。
第九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及相关机构和组织可以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但不得强制要求考试申请人参加培训,也不得强制要求学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其他辅助考试资料。
第十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教学、答疑、辅导等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监考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给予警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决定:
(一)代替他人或者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试卷,传递答题卡或者试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涂改答题卡或者答题卡的。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阅卷,考试成绩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确定,并由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五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的,颁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运输和保管、考试规则、监考、评卷和分数验证等具体考试规则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试规则的要求,开展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相关的各项工作。参与出题、运送、保管试卷、监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阅卷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0年4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