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省人民政府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实验区的管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委托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管委会。第六条实验区应当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结构扁平优化、管理高效统一、运行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支持实验区聚焦主业,保障管委会依法正常行使职权。第七条管委会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行使省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职权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专项管理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在实验区;
(二)负责实验区发展改革、科技、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规划建设、知识产权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
(三)行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权;
(四)协调实验区内金融、海关、税务、边检等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管理实验区内的土地,负责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和补偿;
(六)审批、管理实验区内的投资项目;
(七)履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和管委会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使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的相关职责。第八条实验区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工作机构,并报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管委会工作部门行使省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权限。第九条管委会应当依法公布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建立合作、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第十条实验区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功能,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验区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实验区实施。具体审批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由实验区实施的,实验区有权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授权实验区设立具有具体管理职能的法制机构。第十二条深入推进试验区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可以实行人员聘任制、岗位聘任制和绩效考核制,探索年薪制、协议薪酬制、有条件兼职薪酬等多种薪酬方式,激发实验区的活力和动力。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管委会根据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实验区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验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实验区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实验区周边地区的城市规划应当与实验区总体规划相协调。实验区规划涉及的市、县(区)应当严格遵守规划方案,不得擅自转让土地或者改变规划用途。机场规划、综保区规划等。应与实验区规划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