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炼铁、炼钢、轧钢等建设项目,企业自有资本比例必须达到40%以上。
钢铁项目的建设除了满足国家环保、生态、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完善的营销网络。水资源、矿石原料、煤电能源、交通运输等外部条件要稳定可靠,基本落实。
钢铁企业跨地区投资建设钢铁联合企业项目。一般钢企去年钢产量必须达到5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产量必须达到50万吨及以上。非钢铁企业投资钢铁合资项目,必须有资金实力,信誉度高,必须核实企业注册资本,银行提供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业绩报告,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招投标选择项目业主。
投资中国钢铁行业的境外钢铁企业必须拥有钢铁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其去年普通钢产量必须达到654.38+00万吨或高合金特殊钢产量必须达到654.38+00万吨。境外非钢铁企业投资中国钢铁行业,必须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信誉,并提供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和企业业绩证明。境外企业投资国内钢铁行业必须与国内现有钢铁企业的改造搬迁相结合,不得再铺设新点。原则上,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中国钢铁行业。
第二十四条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未经违规审批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合同章程,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等形式的信贷支持,海关不予办理免税设备进口手续。 质检部门不发放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不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对炼铁、炼钢、轧钢项目发放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应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加强风险管理,对新增产能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单位需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相应项目核准、审批或备案文件。
第二十六条企业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在证券市场融资,募集资金投向钢铁行业的,必须符合钢铁行业发展政策,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募集资金投向文件。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钢铁生产和装备制造企业采用工贸或者技贸结合的方式出口国内优势技术和冶金成套设备,并在出口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