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借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民间借贷包括自然借贷,涵盖自然人、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等。总之,只要不是从银行借的,都算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有什么特点?
民间借贷有以下特点:
(一)借款人的局限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仅限于三种情况:
1,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
2.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3.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可见民间借贷是以自然人为中心的。企业不得私自放贷,也不得收取利息。
(2)贷款对象的特定性。民间借贷的客体只能是金钱,不包括土地、房屋、汽车、物品等不动产和动产,以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贷款额度自由:国家法律法规不限制民间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双方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自行协商确定,可大可小,无需任何部门和机构批准。
1.期限自由:还款期限长短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几天到几年不等,也可以没有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也可以贷款人需要时还款。
2.使用自由:只要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贷款人和借款人可以限制贷款的用途,或者借款人可以自由使用,不约定具体用途。
3.利率相对自由: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借贷双方可以自由约定贷款利率或无息借款。
4.自由还款方式:贷款到期后,可以还款,或者经贷款人同意,可以用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甚至劳务进行补偿。
民间借贷有哪些注意事项?
(1)借钱写“借条”,不写“借条”。
借据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借据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证明双方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歉收是双方基于之前的经济往来的一个结算基础。实际上是双方过去经济往来的结算,只代表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所以,借钱的时候要写“借条”而不是“借条”,这样可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钱的原因和用途的举证责任。
(2)借条中应写明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
实践中,很多债权人误解民间借贷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写进借条。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人可以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借贷案件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明确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不支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据,一旦出借人提起诉讼,借款人将不认可双方的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借款时,应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据。
诉讼时效内的贷款受法律保护,但实践中很多贷款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这个概念。对于贷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时的诉讼时效,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解。有人主张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有人主张适用二十年诉讼时效。不同地方的法院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从安全回收债权的角度出发,借款时应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据。借款人逾期不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后2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借款人签署催款通知书)。
(4)借钱时,要写清楚借款人的全名。
实践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往往关系密切,互不关联。借钱时,他们把日常习惯称谓写成借条,如“张叔”、“张雄”;把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等等。万一借款人不及时还款,贷款人往往会因为债权债务不清而被法院驳回。
(5)借款时,借条要写明,不能含糊。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65438+万元,同时出具借条注明借款65438+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654.38+万元,于是撕毁原借条,为李四出具新借条:“张三元向李四借款654.38+万元,现尚欠654.38。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还”,也可以理解为“还欠”,“还欠”。由此产生的争议对贷款人非常不利。
从上面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不同于自然人借贷。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借贷,也就是向银行借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
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的融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因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