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招商新政有哪些新亮点?
1.确定招商引资的主导产业。根据产业发展优势和功能定位,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开发园区招商引资主导产业统一界定和发布,每两年更新一次。各市州和国家级开发园区确定了1-2主导产业,将列入全省重点招商引资产业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各类资本投资《湖南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确定的相关重点产业,促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和鼓励发展工程机械、轨道交通、汽车及零部件、食品、商贸物流、医药卫生、森林健康、旅游、种业等优势产业和新材料、新能源、文化创意、生物、信息、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同样适用于“湖南建设制造业强省”的相关政策措施。(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旅游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放宽投资准入。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省推进的能源、交通、农业、水利、环保、林业、旅游、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建设,参与我省各级政府发起的PPP项目融资支持基金。参与我省PPP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序吸引金融、保险、证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医疗、会计审计、建筑设计和评级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各级国有企业参与各种形式的国际资本和技术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重在吸引大而强。按照“十三五”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积极对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战略龙头企业,围绕重点产业的关键链、关键技术和关键环节,重点引进产业链和价值链高端项目,不断实现产业链“链补、链增、强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加快形成产业集群。(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大力推动湘商回归。大力实施湘商回归总部、产业、资本、社会公益、市场渠道、人才、科技等七大行动计划,鼓励、引导和促进广大湘商在湘投资创业,增强湘商回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鼓励各市州依托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建立湘商产业园,研究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由省工商联、省商务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准确务实地办好重大招商活动。深度参与国家部委主办的相关重大经贸活动,每年组织1-2次省级大型综合性招商引资经贸活动,务实办好“沪洽会”、“港洽会”、湘商大会、湘台经贸合作会等重大招商活动,提高精准性和实效性。支持市县、园区围绕主导产业精心组织特色特色产业链招商活动。(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外事侨务办、省台办、省工商联、省贸促会、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充分发挥开发区作为招商引资载体的作用。各类开发区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加大园区基础设施、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增强招商引资承载能力。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大胆创新体制机制,着力优化服务,推进投资便利化,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完善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可根据同级权限,合理确定开发区地方财政收入(含地方税收)的划分办法,支持开发区建设和产业发展。支持园区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建设特色园区、国际合作园区、飞地园区。培育一批具有招商引资核心竞争力的开放示范园区,在调整扩区、国家公园升级等方面给予支持。(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促进招商引资与科技、智慧的有机结合。大力实施“莲花计划”,在平台建设、人才管理、待遇分配、风险投资、服务保障等方面先行先试。,把湖南建设成为中部地区重要的人才聚集区和人才高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为外来投资者和高层次人才来湘提供出入境便利措施。重大外资项目外方代表、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18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可申请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时间不超过180天的R形多次签证或停留时间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不受60周岁限制,可签发有效期为3-5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相关居留许可。实施永久居留身份证便利化制度,方便外国投资者、创新创业者和外国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和使用永久居留身份证。(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集中优势资源和力量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吸引外商在湘设立R&D、科技、财务管理、采购、大数据等职能机构。大力推进和实施产学研合作工程,建设院士工作站、技术研究院、科技产业园等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制定特殊政策吸引各类高端人才来湘进行技术研究、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鼓励外资投资科技中介机构、创新孵化器、生产中心、技术交易市场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省校院合作,争取国家科技项目、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建设一批科研实验基地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发展创新型经济。对年营业收入或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50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按规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奖励。(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8.创新招商方式。各市县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高密度、高频率、全方位地开展专项招商引资和项目对接活动。鼓励各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委托招商,大力开展定点招商和以商招商。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搭建QQ群、微信群、APP等立体化招商信息平台,实现网络化、高效招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建立严格、科学、规范的省级重点投资项目开发程序。从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市场前景、财务分析等专业角度提升项目开发质量。建立健全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开发质量评价体系,着力提高招商项目年度签约率,有效推进项目落地。(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完善投资政策
9.支持各地制定和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创新的、可操作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明确拟享受的具体政策;支持其奖励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含国家官员)。(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逐步扩大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招商引资。支持各级政府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建立、完善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平台作用,以投资入股、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助、物流补助、培训补助、社保补助、房租补助、厂房建设、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支持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符合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积极落实国家对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城市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技术先进的外商投资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外资R&D中心,对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购买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长沙海关、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土地保障。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项目和《湖南省投资促进重点产业目录》中的工业项目,优先提供投资用地。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最低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当地土地对应的国家最低土地出让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开发前期工业项目用地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当地土地相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可按不低于当地相应《标准》的50%执行。省级重大签约投资项目所需土地计划由省级优先安排。对符合产业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充分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租、租租结合等方式,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成本。工业用地可以先以“招拍挂”方式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明确规定建设用地正式投产后的出让条件。土地出租人可按基本建设申请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租赁合同等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用地手续。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可以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建设用地。通过在法定最长出让年限内缩短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鼓励各地实行弹性出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提高土地出让价格。允许项目所在市县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为企业建设标准厂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并在一定期限内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规范企业收费行为,推行收费清单制度。支持各地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创新项目涉及的城市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奖励和补助,法律法规规定专款专用的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园区,经审批后,可实施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政策。优先保障重大工业项目对水、电、气等生产要素的需求,积极争取更多园区进入国家增量配电试点;支持园区用户积极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重点产业项目给予适当的物流补贴。(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省电力公司、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财政政策和金融工具的联动范围,解决企业融资难、贵、慢的问题。加大金融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融资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延长信贷期限,设置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和符合法律要求的多种担保方式。对通过深沪交易所和“新三板”湖南证券交易所发行私募债券的企业,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上市,省财政对首次上市融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合规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的上市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保障境内外企业融资需求。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融资缓解融资需求。(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证监局、湖南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分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不断改善投资环境
15.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取消妨碍公平竞争和开放的政策法规,促进内外资企业、大中型企业、国有民营资本公平竞争。各类投资者将依法平等进入,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融资渠道、政策支持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转入湖南的企业,原省级认定有效期内的相关资质无需在我省重新申报,报相关部门备案后直接认定。积极推动外地医院和民营医院进入省内医保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深化投资领域“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严格依法行政,推动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入推广复制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加快申报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投资领域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加快实施“多证合一”,进一步推进投资便利化。搭建网上“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平台,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加强事后监督检查,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服务和监管体系,优化服务效率,加强后续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模式。对重大项目,实行全程代理制和专员负责制,全程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建设中的各项手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省开放型经济投诉受理服务中心的作用,积极妥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打造诚信政府。制定实施《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政府守信用机制。对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更换领导人员为由毁约。合同侵犯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大力开展招商引资违约失信问题专项整治,及时纠正政府招商引资违约失信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督查室、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的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引进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省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支持我省仲裁机构和国内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分中心,构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制。(省科技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全省各级法院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重点解决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无序执行、执行不公等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企业“执行难”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
19,规范各类涉企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减少对企业的双重抽查,分类列出企业的检查清单,力争用一年时间,在2016年将企业的双重抽查项目减少到1/2。规范审批环节的中介服务整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编办、省商务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参与。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第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20、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充分发挥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菜单”,高层对接,高层推动。省级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省市县政府领导定点联系重大投资项目、省领导定点联系一批重大投资项目制度。将项目所在市县主要领导列为第一责任人,实行“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团队”全程跟踪服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工作保障。积极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投资人才,建立健全培养机制,建设专业化的投资团队。提高招商活动出国的便利性,在工作经费上予以保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完善评价机制。加大开放型经济指标在各级政府政绩考核中的考核权重,重点评价招商引资在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效。对招商引资不力的市、县、市,由省开放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分别约谈其负责人和商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在招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表现突出、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进行通报表彰。探索建立招商引资容错机制,鼓励支持干部敢于创新、勇于担当。把招商引资作为培养选拔干部的重要岗位,把招商引资的成绩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加大招商干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任用力度,加大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招商干部使用力度。(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部门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差别化配套政策,主动作为,创造性地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