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目前面临的问题(生产结构。环境资源。温度)
东莞城市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东莞城市化进程稳步推进,城市化水平逐步提高。然而,在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过程中,东莞面临着四个突出问题:城市规划不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滞后、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农村管理体制碎片化。要实现东莞市的协调发展,必须统筹规划,强化管理,加大农村体制改革和创新力度。改革开放以来,受“足不出户”、“足不进城”等分散的农村工业化政策影响,东莞形成了一条由农村基层社区带动的自下而上的城市化道路。再加上城乡混合用地,农村户籍、土地、行政等管理制度改革滞后,人口和非农产业空间转移滞后于非农产业,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呈现出“村如乡,乡如乡”的半城镇化状态。东莞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四个问题。在东莞城市化进程中,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城市规划不完善。东莞的城市化发展是一种典型的以城镇为基础的相对分散和粗放的发展模式,其特征是城市范围的无限延伸和空间的无序蔓延。土地利用规划难以实现整体协调,形成分散的城市化组团,农村与城市的界限非常模糊。一方面,农村地区对以盈利为目的的自建物业需求旺盛。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影响,农村工业发展遵循农业生产的土地管理制度,境内建设的工业厂房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呈现“村灯乡烟”的格局,难以实现产业规模集聚,导致权属不清引发纠纷,对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和农村资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十分不利,亟待规范和引导;另一方面,农村住宅以宅基地为界,建筑体量小,建筑布局破碎,用地不经济。农民往往建新楼不弃旧楼,使得建筑新旧混杂,缺乏规划引导,居住和工业用地混杂,居住环境恶劣,成为典型的“城中村”。(二)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滞后。东莞农村土地征用难、农村集体资产运营效率难以持续提高、农村建设集约无序、农民转移就业难等一系列新“三农”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有的农村经营制度特别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不能适应快速城镇化的要求。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不规范。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相当一部分村没有固化股份,股东人数不断调整,引发“外嫁女”等纠纷。股份合作制的股东仅限于合作组织内的农户,股份不对外转让,制约了资产流动性的提高,阻碍了农村资本跨地区、跨行业的优化组合;第二,经济组织的管理者基本局限于村两委干部,村干部也是村企业的管理者,把社会行政事务的管理和企业的管理混为一谈,造成了严重的政企分开问题。2.征地矛盾凸显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村土地的征收如何补偿,实际上涉及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评估和流转收益,导致政府和农民在土地征收问题上的利益冲突很大。农民上访征地补偿问题依然严重。特别是国务院实施土地市场秩序整顿以来,这一矛盾更加明显。虽然政府通过预留农村发展用地、建设农民住房、帮助农民购买社会保险等方式对农民进行了间接补偿,但如何合理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问题仍有待解决。(3)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东莞的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但城市化水平远低于非农化水平。1,当地农民很难转变成市民。一方面,由于特殊地段的垄断经营等因素,集体和农民的地租收入大大增加。农民不仅获得了高额的现金收入,而且集体资金的积累极大地提高了村民的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福利和保障。,从而使得大量农民靠“坐地收租”为生,缺乏创业意识,成为“富二代”。再加上当地农村户口背后丰厚的福利和附加值,东莞大量的非农从业者仍然保留着农民身份,有的甚至已经移居城市。他们还要求把户口转回来,试图分享集体福利,享受村民待遇,这直接导致东莞当地人口的城镇化水平远远低于当地的非农水平。另一方面,由于被动城市化的农村社区在文化观念和社会关系上保持了原始农村社会的特征,大多数农村劳动力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水平较低,进城就业非常困难,使得这些没有生存危机、具有传统农民素质、具有城市居民经济水平的“农村人”缺乏进城的动力,进一步阻碍了城市化进程。2.农民工游离于城市主流社会之外。长期以来,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工限制多,门槛高。他们只能作为城市中的“边缘人”存在,游离于城市主流社会之外。政治上,由于他们的“暂住地”身份,无法行使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又由于缺乏垂直流动渠道,在城市政府的决策层没有这个群体的利益代言人。因此,城市中的医疗、养老、失业、住房制度、教育制度等社会保险制度的福利与流动人口遥不可及,使他们成为一个没有归属感的群体,成为城市中事实上的“二等公民”;在经济上,他们也处于弱势。由于外来人口的“暂住地”身份,整体上被限制在城市的二级劳动力市场。收入高、工作环境好、待遇好、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仅限于本地人口。贫富差距和生存空间的隔绝,使得大量流动人口缺乏社会认同,成为游离于城市主流社会之外的特殊群体。(四)管理体制碎片化的农村管理体制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东莞的产业结构基本完成了非农结构调整的过程,城市经济基本形成,但行政管理仍沿用乡镇的管理思路。为了吸引外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城镇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为了宣传自己,提升影响力,获得竞争优势,往往只考虑局部利益,各自为政,自成体系,独立编制总体规划,独立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导致基础设施建设达不到适度规模,空间上难以衔接,功能档次不够,难以形成较为完善的城市供水、排污、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商业、科技、教育等社会服务体系。据调查,东莞为改善投资环境,竞相提高基础设施和服务水平,即使在同一个镇也很难做到统一协调,“村办自己事,村办自己事”的现象较为突出。第二,东莞城市化协调发展的对策。以“村改居”为切入点的农村城镇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应统筹兼顾,加强管理。(1)建立定位明确、功能互补的规划体系结合东莞实施的“四项工程”,建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国土规划之间定位明确、功能互补的规划体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强化空间约束功能,为城市规划的编制提供依据。城市规划应符合新一轮总体规划的要求。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以水、电、气、路、港为重点,适度提前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做好城市容量,城市范围内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绿地系统的功能分区,为编制土地规划提供依据。对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新建开发区和居住区,应当进行详细规划。在规划建设的基础上,按照现代文明社区标准,加强旧城改造和“村改居”工作,基本实现农村居民公寓化改造,推动城镇化深入发展,使农村成为城市发展的新亮点。林村、大朗、黄江、塘厦镇建设农村(住宅)公寓的实践证明,观念的转变是利益驱动的,利益的良好引导,农民很快从担忧、观望变为支持。(二)加快农村集体产权组织制度改革一是政企分开,量化股份,建立公司制。加快实施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社股份固化,组建村级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作为集体经济经营主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村“两委”成员不再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是组成监事会监督公司运作,村委会、居委会工作职能将转向以社会管理和社区服务为主。第二,加快完善“直选”制度。短期内,将集体资产管理与村“两委”脱钩是不现实的。我们现在能做的就是完善村民“直选”制度。一方面,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极大地激发了村民当家作主的意识,加强了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促进了农村管理的民主化进程;另一方面,“三年任期”容易导致村委会的短期行为,给社会稳定和农村集体资产的长期收益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甚至可能给恶势力和宗族势力带来“寻租”行为。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通过全国或省级人大立法,将每个村委会的任期延长至5年,与乡镇政府的任期保持一致。二是加快村务公开,进一步细化集体资产管理,增加村民对村委会工作业绩的了解。第三,村委会的选举资格应受到适当限制。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更加稳定的环境,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获得更加长期稳定的收益。(三)实行土地发展权的市场化配置。现行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仅不利于土地的集约经营,而且因为土地收益分配制度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因此,有必要改革现行的土地制度。首先,用土地发展权的市场化配置来代替现行的行政划拨,从而促进产业的空间集聚和基本农田的保护。借鉴发展权可转让理论,将发展权从一堆权利中分离出来,允许土地发展权通过市场机制从A地(资源丰富但开发条件差)的土地持有人转让给B地(开发条件好但受规划限制)的土地开发商。这样,A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得到了补偿,B土地的土地开发商可以提高原土地的开发密度,增加规模经济效益。这种做法既保护了A地的耕地,又促进了B地土地开发的集聚,而且不需要支付费用,达到了“双赢”的效果。其次,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和集聚。东莞土地征收和流转制度建立涉及的最大问题在于如何合理确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价值,从而为补偿标准和流转价格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与城市国有土地相比,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完整,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暂时不应“同地、同价、同权”。如果任由征地补偿价格攀升到城市土地的市场价,会对城镇化的推进造成很大阻力,也不利于区域发展和村民自身的长远利益。改革的突破口是尽快统一征地补偿标准和集体土地流转价格,避免政府、农民和用地企业在征地和土地交易过程中讨价还价过多,引发冲突和摩擦。在操作上,国土部门可以进行统一评估,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进行区域划分,综合考虑周边城镇地价、农作物产值、基础设施投入等诸多因素,制定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的征地补偿应采用相同的基准地价体系,但征地补偿可采取预留村级开发用地、补偿、预留土地入股等补充方式,使农村集体经济在新增用地项目中保留一定比例的土地或股份。此外,要积极引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集聚。在建设工商业聚集区时,应考虑尽可能通过置换的方式将周边农村分散的建设用地聚集起来,既减少征地,又有利于平衡各级政府和村庄的利益。相关用地审批工作要加快制定专门政策和规范。农村利用集体土地进行非法建设和交易有着强烈的利益动机。如果政府不能及时给予引导,社会资源的浪费将会相当严重。(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流动人口市民化”进展缓慢,表面上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障碍,深层次原因是户籍制度背后的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城乡分割体制。从城市政府的角度来说,人口的增加意味着公共服务支出的增加,城市财政负担的增加,所以不愿意接受农民工成为市民。对于东莞来说,户籍制度改革就是要逐步弱化户籍制度的身份功能,逐步剥离附着在“城市户籍”身份标签上的一系列不合理的社会福利,逐步实现社区居民的主体平等。因此,政府应采取个体排斥而非集体排斥的策略,通过一定的考核机制,让达到一定知识技能要求的流动人口享受城镇职工待遇,这不仅符合社会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外来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