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
本术语表并不旨在解决这些语言差异,也不为将来的术语使用提供标准表达。它仅描述了WIPO秘书处赋予特定词语的含义。之前的WIPO实况调查报告、《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或《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中已对所有词语进行了描述。
生物差异
生物技术
遗传物质
遗传资源
知识产权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
独特的专有权
传统文化表达/民间文学表达传统文化表达(或民俗表达)
传统知识
●生物多样性(也称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公约》( 1992)第2条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所有来源的活生物体的可变性,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生态复合体;这包括物种内部、物种和生态系统之间的多样性。
●生物技术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第2条将“生物技术”定义为利用生物系统、生物体或其衍生物为特定目的制造或改进产品或工艺的任何技术应用。
●遗传物质
《生物多样性公约》( 1992)第2条将“遗传物质”定义为含有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遗传功能单位的任何物质。
●遗传资源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第2条将“遗传资源”定义为: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物质。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如发明、工业设计、文学艺术作品、符号、名称和形象。《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 (viii)条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概念,包括以下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人类尝试领域的所有发明;
科学发现;
工业设计;
商标、服务标志、商品名称和商业标志;
防止不公平竞争的保护;和
其他一切都来自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中的智力活动。
上述最后一段清楚地表明,知识产权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可以包括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中获得的成果和内容,但不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分类范围内。
知识产权通常分为两类: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地理标志(标明来源或原产地名称)和反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第1和2条);
版权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素描、绘画、摄影和雕塑、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建筑设计。相关权利(即邻接权)包括表演艺术家基于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基于其录音的权利以及相应的广播电视权。此外,植物品种也可以基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植物育种者的权利体系得到保护。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第2条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定义为具有实际或潜在粮食和农业价值的任何植物来源的遗传材料。
●自成一格
自成一格是一个拉丁短语,意思是“独特的”。例如,自成一格的制度是为满足某一特定事项的需要而特别创建的制度。关于建立适合保护传统知识的特殊制度的呼声时有所闻。这将意味着一个完全不同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新制度,或者新的知识产权或类似的知识产权制度。
自成一格的知识产权有几种情况,如作物种植者的权利(来自《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公约》(1991)),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来自《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1989)。
在传统文化表达领域,知识产权组织----教科文组织《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免遭非法使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 1982)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表达的特殊保护。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民俗表现形式)。
在WIPO-UNESCO《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免遭非法使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1982)中,WIPO使用了“传统文化表达(或民间文学表达)”一词。
《示范法》第2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被理解为反映一个国家一个社区的传统艺术期望的产品,该产品由该社区或个人发展或保存的传统艺术遗产的典型元素组成。
示范法只适用于艺术遗产。这意味着,其他对象,包括传统信仰、科学观点(如传统世界观),或者仅仅是实践活动——而非其可能的传统艺术表现形式,都不在“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的定义之内。另一方面,艺术遗产是在最大范围内感知的,涵盖了任何涉及审美感知的传统遗产。口头表达、音乐表达、行为表达、有形表达都可以构成传统艺术传承的独特元素,成为受保护的民间文学表达方式。
《示范法》还列举了最典型的民间文学表现形式,根据表现形式分为以下四类:
语言表达(口头),如民间传说、民间诗词、谜语;
音乐表现形式(音乐),如民歌、民族器乐;
(人类肢体的)行为表现,如民间舞蹈、戏剧和宗教仪式;和
与实物融为一体的表现形式(有形表现形式),如图画、绘画、雕塑、雕刻、陶器、陶器、镶嵌物、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篮子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毯服装、乐器和建筑形式。
●传统知识传统知识
为了完成WIPO从1998到1999进行的研究任务,WIPO秘书处使用了以下“传统知识”的概念:
“传统知识...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性能;发明;科学发现;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公开的信息;以及来自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并基于传统革新和创造性成就的所有其他智力活动。“以传统为基础”是指代代相传的知识体系、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被视为属于特定的群体或地区,并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传统知识的类别包括: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生态学知识;医学知识,包括相关医学和治疗方法;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知识;音乐、舞蹈、歌曲、手工艺品、设计、传说和艺术作品形式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表现形式);语言要素,如名称、地理标志和符号;活动的文化财富。被排除在传统知识之外的是那些并非来自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的物品,如人类遗骸、通用语言和其他类似的广义“遗产”要素。
此后,由于各种法律和政策问题,传统知识和技术秘密(狭义的传统知识)的技术形式以及传统文化或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在WIPO的工作中越来越受到独特的关注。
2002年5月,在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的框架内,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全面审查了一系列国际论坛和进程中“传统知识”一词的各种含义:见“传统知识——实用术语和定义”(WIPO/GRTKF/IC/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