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告知原则有哪些具体内容?
(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根本目的是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必须符合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定级别或者为知识产权保护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规则的内容不是简单地重复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要求,而是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平台环境中,并使之具体化、细致化。
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应当包括平台内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知识产权人发出通知的内容和程序、平台内经营者实施措施的内容和程序、平台内经营者提交声明的内容和程序、各方的法律责任及相关争议解决机制等。,并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平台经营者还应建立相关的自动信息系统,接收、转发和处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通知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声明。规则中还应明确规定自动信息系统的使用步骤、注意事项和下载方法。平台经营者也可以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规定,知识产权人恶意通知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经营活动的,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2)加强与知识产权等各方的合作。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包括平台外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平台内外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得歧视平台外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为其维权设置障碍,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不得以偏概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既要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也要加强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合作,还要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合作,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活动。
(3)实施知识产权控制措施。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后,应当对平台内相关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
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平台经营者明知故犯,即平台经营者“确切知道”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但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种是平台内侵权行为明显且平台经营者应当注意,即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但视而不见,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如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盗版商品或假冒商标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