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哪些内容?
2、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准确的居民企业。
3.如何区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范围?
研发项目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通常被称为“三新”项目。企业开展R&D活动时,在R&D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不得扣除。扣分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符合“三新”项目的标准。“三新”项目的区分,要看项目是否符合“两个领域”的范围:一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二是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中的“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R&D费用加扣除优惠政策所特有的。
所谓“新”,就是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者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工艺和产品(服务),通过创新取得有价值的成果。常规升级不属于“新”的概念。“三新”项目研发采用新技术,不算“新”。但是,应用理论技术实现技术创新不同于应用现成的技术成果。
所谓“新”,还包括在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产业、技术、工艺上具有领先地位。
这里有必要说一下“取得成果”这个概念。有价值的结果不一定是成功的,得到一个负面的结果也叫成功。现在人们对研究成果往往存在误解。一般认为,只有成功的研究成果才是有价值的成果。事实上,有价值的成就不一定是成功的,也就是说,允许R&D活动失败。具体到抵扣问题,研发失败的“三新”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应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三项创新”范畴,需要企业出具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企业提供的相关说明材料,判断某个项目是否属于“三项创新”项目的某一类(项)。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中,没有要求企业凭第三方(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也就是说,企业自身技术部门或企业所在集团公司技术部门出具的备案说明或项目批文,可以作为企业“三新”项目符合“三新”类别的依据。只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两个领域”和“新”的概念有异议时,才会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
4.区分“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
一些大型研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己完成的,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便于准确归集研发费用,财务人员需要明确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判断的关键是知识产权的归属。在委托开发合同中,除了具体的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一般条款外,还有一项关于知识产权享有的条款,由双方约定或一方约定。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才是委托开发。如果知识产权最终归受托人所有,那就不是委托开发,而是购买技术成果。
合作开发类似于委托,但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合同中规定。双方分别投资,各自承担费用。双方拥有知识产权,或者各自拥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合作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双方扣除。委托开发就是委托方加减,受托方不能加减。因为受托人获得的报酬是提供服务的收入。委托开发时,必须在合同中要求受托方在年末或项目研发完成后向委托方提供R&D费用的具体明细,并填写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表。如果受托人不能提供给委托人,委托人不能加扣受托人发生的R&D费用。
只有区分好这两个实质问题,才有利于企业财务人员今后申报R&D费用附加扣除。
5.人文社会科学的R&D费用不能扣除。
作为大型企业,出于对社会形象和社会影响力的考虑,有时会在人文社科方面进行研发投入,这类支出不属于企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因为这种投入获得的人文科技成果一般都是公益性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也没有直接的经济回报。R&D费用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相关,而不是间接相关。
6.判断“R&D费用”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哪些费用属于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和一个新的研发项目有关系吗?这一点需要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这一基本概念中“卫”字的含义紧密联系起来,体现了研究开发费用与“三新”项目的直接关系。可以理解为一段时间、一部分人员、一个项目的支出,是为了研究开发某个“三新”项目,是否与R&D活动直接相关,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全部为R&D活动服务。在这个概念的前提下,判断哪些费用属于研发范畴就相对清晰了。
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企业进行市场调研是为了给“三新”项目的研发打下一定的基础。这些市场调研费用可以抵扣吗?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企业进行市场调研所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R&D费用进行附加扣除。因为市场调研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此时需要研发的项目是不存在的,这些费用是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与研发项目没有直接关系。
严格地说,企业的R&D费用实际上有两个概念。一个是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概念中的R&D费用,一个是企业财务会计中根据会计制度计算的R&D费用。我们可以理解为,企业R&D机构发生的所有费用,企业R&D要求的R&D项目费用,都是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的R&D费用。
目前,许多企业都有自己的R&D机构。维持本机构正常运转的费用为企业R&D机构存在所发生的费用,核算为R&D费用;只有在R&D项目批准后,在R&D期间,为研究而发生的R&D费用,才属于税法意义上的R&D费用;当R&D项目符合“三新”项目条件时,R&D费用为允许扣除的R&D费用。
税收政策中的R&D费用和企业财务中的R&D费用区别的关键在于“准予”,允许扣除的部分是符合税收政策要求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