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这个和权利相关的案例。有重赏哟。

员工在完成公司交付的工作(无论是否本职工作)中,利用公司资源(包括资金、设备、信息、资料等)进行的发明创造,视为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但公司应给与员工一定奖励。

在你说的故事里,郭某利用自己个人的资源,完成了程序。且改程序与公司安排的工作并无关系,不能视为职务发明,知识产权理应归郭某个人所有。

郭某没有马上申请专利,还把程序复制给他人,是非常愚蠢的行为。

因为没有确定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所有也很难追究陆某擅自使用该软件的责任。

陆某(或Y公司)如果抢先获得该专利,郭某很难保护自己权益。

郭某应该马上申请改程序的专利。

申请完后,书面知会陆某的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软件,不然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