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一家药店需要什么手续?

开药店需要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区域、交通条件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买药品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依法具有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依法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乡镇以下农村地区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在企业营业时间内,上述人员应当值班。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存在《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超市等商业企业零售药店的设立必须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备满足当地消费者用药需求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的国家基本药物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预防用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数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的名称和住所、组成、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以该名称作为登记项目。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予以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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