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是如何规定客观必要代理权的?
从两大法系的法律规定来看,夫妻之间的相互代理权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夫妻对彼此的日常家庭事务负责,对彼此的法律行为有代理的权利。法律后果是夫妻一方代表家庭的行为,另一方必须承担法律后果。例如,法国《民法典》第0条规定:“夫妻双方有权签订旨在维持同一生活或子女教育的单独合同;债务由一方签字的,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德国男女权利平等法草案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处理日常家务的权力。”中国台湾省地区民法第零零条规定:“夫妻对彼此的日常家务负责。”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夫妻之间的家事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因同居而自动形成的权利。从理据上看,英美法国家同居形成的理据,实际上只是一种从事实中推导出来的推定,与大陆法系国家家事中的理据是一致的。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先例,妻子用丈夫的信用做交易,伤害了他人。只要丈夫不反对,法律认为妻子享有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的法律基础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夫妻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应当理解为:
(1)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因日常需要,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夫妻是否拥有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同等受伤害,并达成协议。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家事代替权力的特点
★家庭事务的主体是丈夫或妻子;
★家庭管理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
★家事代理权的性质是对同一财产作出总的决定。夫妻一方在处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不动产时,作出转让或者放弃财产权的决定的,可能构成代理权的滥用,滥用权利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丈夫或妻子在行使家庭事务权时,不需要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