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个人客户信息事件可能给银行带来行政责任,包括
2.行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银行的责任,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二是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罚款、取消资格、禁止从事金融行业等。
3.刑事责任。
银行保密义务的责任来源
1.为客户信息保密是银行的法定义务。我国《刑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储蓄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银行业务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第29号),如《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该法第84条还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为存款人保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的通知》(银监发[2011]第6号)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习、理解和遵守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又如《刑法修正案》(1999年第102号)。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均规定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是银行承担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法律依据。
2.为客户信息保密是银行的合同义务。
在银行与客户签订的相关业务合同中,通常会有信息保密的约定。以工行制定的格式合同为例,如《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规定工行对个人电子银行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再如房地产贷款合同,规定工商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非公开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再如,《全面业务合作协议》规定,工商银行和合作方的保险公司均有义务为对方严格保守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对方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信息和资料等。可见,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或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都有对客户信息保密的合同条款。
3.对客户信息保密是银行应该承担的合同义务。
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与银行形成相关的合同关系,包括各种储蓄合同、理财协议、存贷款合同、结算服务合同等。这些合同不仅约定了双方的服务事项,还约定了相关的保密责任。即使没有单独约定保密事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合同相对人对对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规定。因此,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即使合同文本中没有提及保密义务,银行仍应对客户信息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保守个人存款账户的秘密。不允许指定金融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个人存款账户信息,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资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