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的争议是什么?
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是侵权纠纷,还是请求人就某一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确认请求?其管辖法院应该如何确定?在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高)、何与湖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纠纷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用一份裁定书给出了这个问题的答案。3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民审字第号民事裁定书。1120,主张确认不侵权诉讼是对请求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确认请求,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管辖应比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据此,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汉高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案件移送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汉高公司对花藤公司的起诉。汉高诉称,2015 12年,公司受何委托向该公司发出警告函,称汉高在商城和亚马逊电商平台销售的“亮发膏奢韵系列-深棕棕”包装上突出使用“奢韵”商标,侵犯了何的第14044号。对此,汉高随后以JD.COM商城创始人北京JD.COM三白六十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侵权地,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不侵权诉讼。据悉,本案汉高公司、何公司与公司关于确认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侵权纠纷所涉及的侵权行为之一,是商城销售的“亮发膏奢韵系列——深棕棕”产品。在这款产品的销售页面上,显示为“JD。COM自营”,服务一栏显示为“JD.COM发货,提供售后服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裁定驳回汉高公司对花藤公司的诉讼。汉高不服一审裁定,随后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汉高主张一审法院有管辖权的事实是JD.COM商城销售“亮发膏奢享系列——深棕棕”产品的行为。但根据现有证据,该产品为“京东自营。COM”,不能证明产品是汉高直接销售的。因此,汉高不能以他人的行为主张确认本案不侵权诉讼的管辖权依据。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是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其他程序性事项的前置程序。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汉高的上诉,维持原判。(王)专家点评: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侵权之诉”是权利人基于现有的合法权利,针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侵权认定并由此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明确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特定状态。一般来说,知识产权中的“确认不侵权之诉”是当事人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侵权警告”后,主动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但迟迟不走正式起诉程序或擅自发布其侵权的信息,对其生产经营和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以寻求法院对其不侵权行为的确认。本案中,法院将本案认定为确认之诉,显然不仅仅是因为“侵权与否”,更是因为其实质。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作出本裁定。在知识产权诉讼实践中,管辖法院的确认是当事人和代理人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在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判决后当事人的应诉、质证和执行。当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侵权人不在同一个管辖地,权利人通常倾向于由当地法院管辖时,权利人可以在其所在地直接向侵权人或侵权人代理人购买,然后根据“侵权地”进行管辖,也可以通过向侵权人发起警告函等督促程序参加诉讼。此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 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得知相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七日内决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北京市罗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洪涛: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涉及管辖权的转移和非侵权诉讼的管辖权问题。移交管辖权的本质是移交案件,而不是移交案件管辖权。这是对管辖权错误的一种纠正措施。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仅规定当事人可以对驳回、管辖异议、驳回起诉三种裁定提起上诉,且该情形不包括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管辖的情形,汉高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是没有根据的,二审法院对汉高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针对不侵权诉讼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多次通过司法批复、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司法政策作出相关规定和指引,并已指出确认不侵权诉讼属于侵权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属地管辖;确认不侵权之诉和涉及同一事实的侵权之诉都是独立的诉讼;确认不侵权纠纷应具备独特的受理条件;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特有的民事诉讼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据此,二审法院依据前述司法规则重审本案,符合相关司法逻辑和政策。需要指出的是,鉴于确认不侵权案件是一种新型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中也行使了法官释明权,要求原告依职权提交相关证据。具体到本案,鉴于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限定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原告必须是独立实施被指控行为的民事主体,而是明确、清晰地规定了行为人(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权利。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严格限定了享有上诉权的主体,直接排除利害关系人。这种司法自由裁量权值得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