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身体权、姓名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信用权、知情权、配偶权、亲权、亲权、债权等民事权利的范围,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

第二条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三条侵犯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他人故意或者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人身伤害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侵害债权的责任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以引诱、胁迫、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损害债务人财产、人身伤害等手段,故意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不能实现,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与第三人共同实施上述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反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身、财产利益:

(一)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

(2)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个人利益,如遗体或遗骨;

(三)胎儿的身体、健康等个人利益;

(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

(五)财产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占有、纯经济损失和其他财产利益的。

前款所称死者人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死者近亲属主张追究侵权责任的。胎儿人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就其出生后所受到的损害请求赔偿;胎儿遭受损害,未出生或者出生时死亡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胎儿父母主张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过错与无过错责任推定原则的放宽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法律规定”不能得到保护,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认定刑事被告人的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刑事被告人作为民事被告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侵权索赔的优先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当优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再对剩余财产执行刑事判决确定的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行政机关已经先履行行政责任的,可以在侵权人起诉的民事判决中列为第三人,同时确定先履行侵权责任,行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侵权人起诉的民事责任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后,还可以因行使优先权另行起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请求权不能与其他债权相对立。

第九条特殊侵权行为法的效力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且具有特殊意义的,按照特殊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有其他规定,但没有特别的意义。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时,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参考。

其他法律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的,适用本法规定,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再适用。

第二章责任的构成和方式

第一节归责原则

第十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责任方式,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参照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规定。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故意违反法定义务、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善良风俗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而实施伤害。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到一般人应当尽到的通常注意义务,属于重大过失。

第十三条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损害的构成要件。

因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和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所占有的物未给予必要的注意,而使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的不良后果,属于损害。

第十四条因果关系侵权人请求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当证明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控制的事物未尽必要的注意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因果关系推定的,受害人应当证明因果关系可能存在;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两个以上原因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原因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分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的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下列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

(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但本章明确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的除外;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风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第十七条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有过错。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能够证明侵权人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第2节* * *侵权和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 *具有侵权责任的类型。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的* * *侵权行为包括* * *的主观侵权行为和* * *的客观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基于* * *故意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主观* * *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没有二人以上的故意,但各人的行为都是针对相同的侵权目标,造成相同的损害结果,各人的行为都是相同的损害原因,损害结果不可分割,属于客观* * *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团伙成员实施伤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除其他成员能够证明该伤害行为与团伙活动无关的外,其他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教唆犯、帮助犯的责任分担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人、教唆犯、帮助犯的责任分担,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的大小,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主张权利。

第二十一条被教唆、帮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过错的。如果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教唆者、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为连带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由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相应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原因比例确定。

教唆犯、帮助犯、监护人负连带责任的,被侵害人可以主张教唆犯、帮助犯承担全部责任,在教唆犯、帮助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监护人追偿;也可以主张教唆犯、帮助犯、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允许主张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监护人向教唆者或帮助者追偿。

第二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三条* * *危险行为免责二人以上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的。同一危险行为人之一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 *同一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实际行为人的,由实际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叠加的* * *与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的* * *侵权行为相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上应当平均分担责任。责任大小可以确定的,按照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按份承担责任不符合本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按份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处理:侵权人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他连带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侵权人不同意追加的,应当认定被侵权人起诉的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部分连带责任人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起诉其他连带责任人的,应当判决新起诉的连带责任人承担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连带责任。新被起诉的连带责任人对被侵权人享有合法抗辩的,有权反对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

侵权人起诉其他连带责任人,请求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连带责任人责任分担的确定方法确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自的责任大小”,应当根据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的因果力,综合判断;无法判断过错程度或者原因不可分的,应当平均分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节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侵害物权。权利人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主张权利,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起诉要求赔偿财产损害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并依照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数额。

第二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侵权人可以要求赔偿的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包括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以及前款所列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的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应确定第19至24条、第26条和第27条。

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并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等因素适当增减。

被害人的被扶养人要求赔偿生活费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纳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条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同等赔偿额的计算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无论受害人年龄、收入如何,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相同。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多人”为三人以上。

第三十一条侵权赔偿请求人的范围侵权赔偿请求人包括人身或者财产受到直接损害的受害人,以及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

侵权索赔人还包括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被抚养人,但要求赔偿的金额必须在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

侵害死者人身利益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侵权人。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为侵权人。

胎儿受到伤害的,胎儿出生后为侵权人。胎儿受损未出生的,其母亲或者父亲母亲为侵权人。

第三十二条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其人身权益受到间接损害的受害人。

间接受害人的侵权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可以与直接受害人一并提起,也可以单独提起。

第三十三条侵权人死亡时没有近亲属的。侵权人死亡时没有近亲属的,支付了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向侵权人要求赔偿。

有关国家机关、救助站、村委会等有权向无近亲属关系的人主张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追究,但获得的赔偿应当纳入社会福利基金或者作为村委会的公益金使用。

第三十四条侵权人死亡时的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死亡的,应当承担因其遗产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遗产已由继承人继承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财产损害赔偿范围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害和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预见或者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能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采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方法”包括根据起诉时的市场价格、判决时的市场价格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以及计算财产权利和财产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

市场价格按照损失发生时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受损财产没有相应的市场价格,可以通过评估的方式计算。

第三十七条赔偿财产侵权人侵害的损失超过行为人行为的预期损失。侵权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其行为的预期损失,显失公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将使被侵权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应当以《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适当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