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外商投资体制有哪些亮点?
法律分析: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坚持内外资的一致性;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建立对外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谓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的特定领域的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公布或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的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鼓励根据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应由所有投资者根据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投资信息。
对外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应根据必要性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 * *,享受可用的投资信息,无需再次提交。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