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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驳回申请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因此,商标驳回复审时限为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如果超过了期限,就会错过商标驳回复审的时间,商标就无法被驳回复审。是否超过期限,以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书并寄出驳回复审材料的邮戳日期为准。商标提交商标驳回复审后,申请人可以自提交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充证据。因此,对于需要做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人,建议先提交驳回复审的材料,提交时可在申请表中勾选补充证据,3个月内再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