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字作品的版权侵权
论文关键词:数字作品网络版权网络传播权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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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本文从保护客体和侵权责任主体的角度,探讨了网络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并提出了法律对策。
?近年来,随着中国信息等高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在中国广泛发展,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网上经营和非经营活动都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由此引发信息使用和保护问题。尤其是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一现象,国际社会做出了应有的回应。其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6年2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版权和邻接权外交会议上通过的《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新公约,主要是关于新的传播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所引起的版权和邻接权问题。本文拟就网络数字作品著作权保护客体的界定、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侵权行为的法律应对进行探讨。
?一、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客体
?(一)新环境下版权保护对象的变化及其法律认定
?传统作品的表现形式在网络环境下发生了变化:一是作品中的信息可以自由流动;二是作品保护标准模糊,作品是否原创难以区分和保护。网络作品,是指出现在电子计算机互联网上的作品。关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有人认为目前网络著作权法上没有规定,无法保护。面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上传播他人作品的现象,权利人投诉连连。实际上,这里所指的网络作品并不是新创作的作品类型,而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各种作品在网络上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网络原创作品,也包括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因此,我们可以从传统的版权法律制度中找到保护的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性条件,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6月5438+2月《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模型作品,其著作权仍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上传、传播、复制可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