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主要特点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以多边国际条约为基础,由政府间国际组织协调的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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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意味着用国内法来保护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首先是指已经参加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或缔结双边知识产权条约的国家,如何通过其“公共”行为(如立法)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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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兴起于19的80年代。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实现,如互惠保护、单边保护、双边条约保护和多边公约保护。1883巴黎公约、1886伯尔尼公约、1891马德里协定、196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94 Trips协定。
这些国际公约规定了其成员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赋予了成员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影响着其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可以说,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人们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重视程度超过了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管理这些公约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在协调成员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鼓励和促进缔结新的知识产权国际协定以及采取必要措施解决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和相关贸易争端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协调和国际公约的影响下,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逐渐进入了实体标准和法律规则相似的一体化阶段。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特点
在以Trips协议为基础的国际公约框架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呈现出以下特点。
1.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国际化。在《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出现之前,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修改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政,这两个公约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第一次尝试。在履行《公约》义务的过程中,所有成员国都必须根据《公约》的标准修订其国内法。Trips协议通过设定最低标准为单一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促进了各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统一,并规定了不符合协议最低标准的争端解决机制。因此,虽然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不同,但在上述公约范围内,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越来越趋同。
2.高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是发达国家根据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发展需要而发起并制定的。公约确立的当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标准,基本都是发达国家的强项。以Trips协议为例,其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水平主要表现在:一是首次将未公开信息纳入其保护范围,这在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是没有规定的。第二,进一步延长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比如规定专利的保护期限不低于20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不低于10年。第三,规定了详细的行政和司法程序的具体义务和措施,规定了成员国的争端解决机制,允许成员国对违反义务的国家适用交叉报复。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贸易制度的整合。在Trips协议产生之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国际贸易由两个不同的国际组织及其法律体系管理,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WIPO一直是世界上唯一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专门国际组织,管辖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公约。它致力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拥有独特的权威。世贸组织及其法律制度将知识产权纳入其范围,希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保护,并确保执行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会成为合法的贸易障碍。Trips协议的诞生不仅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出现了“原有保护体系与贸易体系并存”的新格局,而且凭借其强大的贸易实施机制,使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占据了优先地位。
4.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几乎涉及所有的智力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