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新海牙选择法院公约全文?
《选择法院公约》的签订,是自1992始于美国关于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场漫长的跨世纪谈判。这一要求形成了1999年6月的公约草案初稿,并在2006年6月的一次外交会议上得到进一步修正。2001版本留下的很多问题都没有解决。一些国家,特别是美国,不赞成公约的修订草案,因此大会继续开始新的谈判,缩小了目标和方向。
适用范围:国际民商事协议
新海牙公约的目标是“通过加强司法协助来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4]新海牙公约的管辖权包括国际民商事协议中当事人约定的解决争议的单一法院,或选择某国法院解决争议(“指定法院”)。新公约不适用于一方为消费者的协议。[5]它也不适用于纯粹家庭关系的协议。“当事方是缔约国的公民,而且……与争端有关的其他因素……只与他们自己的国家有关。”[6]
基本原理
新海牙公约提出了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法院有受理案件的管辖权;[ 7 ]
2)协议中有指定法院的,非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必须不予受理;[8]还有
3)指定管辖法院作出的判决必须在其他国家(其他国家指《海牙公约》所有缔约方)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通过声明程序,新的海牙公约提供了第四项附加原则。缔约国也可以主张本国法院承认并执行其他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而这些判决可能不是由协议双方指定的法院作出的。[10]该条款确认,一旦当事人同意提交法院进行诉讼,非指定法院的判决与其他缔约国指定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这是咨询中得出的结论,因为大多数行业使用的争端解决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受理争端的条款。如果缔约国行使这一声明选择权,将大大扩大其法院判决被其他缔约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好处。
这些原则的确定是为了保证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到充分尊重,提高了诉讼的可预见性,保障了协议的顺利实施。如果新的海牙公约得到美国的批准,这将是第一个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为主要目的的国际公约。当《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获得65,438+030多个缔约国加入时,世界上还没有相应的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如果《海牙公约》像《纽约公约》一样被广泛接受,那么当事人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在仲裁和诉讼之间会有一个更平衡的选择。
专题
新的海牙公约包括一个承认政府利益的机制,以避免各方过多选择法院所造成的不便。即公约除了排除涉及消费者的交易外,还排除了劳动关系、家庭和婚姻法、破产程序、核损害和人身伤害等侵权索赔的申请。[11]公约并要求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得忽视协议选择的指定法院[12]而法院只能在有限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选择法院的判决,而这些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必须符合国内法[14]和地区法[15]。例如,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明显不符合被请求国的公共政策",则可能被拒绝承认和执行。[ 16 ]
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磋商中,还特别讨论了知识产权问题。专利、商标和其他此类权利通常被认为是由国家专属管辖权内的法院承认和保护的,特别是在涉及注册国时。同时,许多国际交易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转让。因此,将知识产权完全排除在公约之外,只会给公约的接受带来更多的限制,降低公约的预期价值。会议最终选择将大部分知识产权和侵权问题(不包括版权和相关权利)排除在公约之外,但明确规定当知识产权纠纷成为当事人之间诉讼纠纷的最根本问题时,将适用新的海牙公约。[ 17 ]
另一个保障机制是《公约》第11条,该条允许拒绝承认和执行判决,“如果且仅如果判决裁定的赔偿,包括惩罚性或惩罚性赔偿,不足以补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伤害。”这一规定承认了现有的公共政策原则,可用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以消除一些国家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巨额赔偿判决的担忧。
结论
《纽约公约》拥有130多个缔约国,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支持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机制可以提高国际商事活动的可预见性和效率,从而使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大量争议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新的海牙公约为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提供了与纽约公约同等程度的支持。如果有足够多的国家加入《海牙公约》,可以平衡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仲裁之间的地位,可以为当事人根据自身优势解决争议提供更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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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罗纳德·a·布兰德教授是美国国际法协会成员,匹兹堡大学国际法律教育中心主任。作者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美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新海牙公约特别起草委员会和讨论最终草案的外交会议。本文仅代表其作为起草者和讨论者之一的个人观点。
脚注
[1].海牙会议第20次代表大会的最终法案,以及选择法院公约方案的文献历史可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官方网站上查询:/index_en.php?act = conventions.text & ampcid=98
[2].最终计划还包括海牙会议法案的修订版。新的《海牙公约》将承认欧盟和其他类似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参加《海牙公约》,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3].《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于6月1958日在纽约公布。21美国条约第2517号,美国国际仲裁协议第6997号,330《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8卷[“纽约公约”],其案文可在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找到
[4].关于海牙公约,见注1,导言。
[5].同上,《海牙公约》,第二条(1)(a)。
6.第1(2)条。
[7].第五条。
[8].第六条。
[9].第八条。
[10].第二十二条。
[11].第二条。
[12].第六条。
[13].第九条。
[14].见全国统一州法专员会议,统一外国货币-法官承认法4。
[15].见理事会2000年12月22日关于民事和商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第44/2001/ EC号条例,2001 O.J. Euro。Comm. L12/1 [《布鲁塞尔第一号法规》]。
[16].关于海牙公约,见注1,第9(e)条。
[17].第二条第二款第项至第项、第二条第三款和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