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对进口大米的植物检疫要求

根据2005年4月5日中巴双方在伊斯兰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食品、农业和牧业部关于巴基斯坦输华大米植物卫生要求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同意自去年下半年起允许巴基斯坦大米输华。为确保进口大米符合中国植物检疫的相关要求,确保巴基斯坦优质大米能够顺利进入中国市场,有效促进中巴大米进口贸易,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2006年第3号公告,确定巴基斯坦产大米为中国大米检验检疫合格品种,这标志着从今年起允许巴基斯坦产以下品种大米进入中国市场。

此次国家质检总局允许向中国出口的大米品种有:糙米(HS编码为1006201010,1006201090,1006209010,65438。白米(HS编码为1006301010,1006301090,1006309010,106309090,6550。煮饭(HS编码为1006301010,1006301090,1006309010,106309090,6550。1006401090、1006409010、1006401090);其他大米(HS编码为1006301010,1006301090,1006309010,106309090,6550。1006401090,1006409010,1006401090)等。

随着中巴双边《输华大米议定书》实施进入关键时期,为确保巴基斯坦大米顺利进入中国市场,广大大米进口商应尽快了解中国对巴基斯坦大米的要求,确保巴基斯坦大米安全输华并符合中国要求,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保护动植物健康。检验检疫部门要求,进口巴基斯坦大米的企业、货主和代理商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从巴基斯坦进口大米之前,企业、托运人和代理机构要求巴基斯坦供应商为每批通过检疫的大米提供由巴基斯坦食品和农业部签发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书上注明大米的具体原产地。

2.进口到中国的大米不得含有泥土,不得混入杂草种子、稻壳、谷壳和植物残体。

3.出口到中国的大米必须用清洁、卫生、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新材料包装。每个包装上应标有“本品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和能识别大米的品种、加工厂、仓库、包装厂、出口商的英文信息。

4.出口中国的大米在装船前要经过巴基斯坦植物检疫部门的熏蒸处理,以确保大米中没有活虫,尤其是储存的昆虫。同时,必须获得巴基斯坦食品和农业部颁发的熏蒸证书。

5.在大米运往中国之前,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巴基斯坦植物检疫部门的彻底检查、消毒和处理,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混入大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