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鉴定和理化类鉴定区别

司法类鉴定和理化类鉴定的区别是鉴定对象的不同。

1、司法鉴定主要是指围绕司法活动、根据诉讼需要而进行的业务鉴定。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于非诉讼需要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某些业务开展的鉴定活动,可参照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目前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明确提到的法医类司法鉴定、物证类司法鉴定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三类司法鉴定业务外,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行政机关实际管理的司法鉴定范围还有计算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枪弹痕迹司法鉴定等。

2、理化鉴定是对药品质进行鉴定的一种方法,是指根据药物及其制剂所含成分的某些物理性质或化学性质,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手段,对其有效成分、主要成分或特征性成分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来鉴定药物真伪优劣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