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北荆门人,被鉴定为十级工伤。我剪了牙根,断了一颗,现在有四颗烤瓷牙,花了7200元。是一起交通事故报的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骨科、义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至于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辅助器具赔偿,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
没有规定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报销的标准能满足日常使用。如果要装瓷,超出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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