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法律分析

申请立案监督,只要把事实和理由写清楚就可以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提起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的,可以提供法律文书和申诉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检察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将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1.犯罪事实尚未查清,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回复利害关系人;

2.被投诉的国家安全机关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通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建议其提出投诉或者转交本机关;

3.公安机关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移送国家安全机关;

4.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被告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向人民检察院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有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拒绝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