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息咨询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金融数据。这项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依法许可或者应当备案的金融服务的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内容审核、信息数据保存、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评估机制,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农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主要服务当地农业农村农民,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