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城市工业园优惠政策
1,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的要求和条件;
2.年销售收入至少1亿美元;
3.总部或总公司员工人数超过300人;
4.在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园区将联合相关部门,搭建门户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上海宝山工业园区的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和名牌企业可享受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从园区企业分得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在园区兴办新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入园参照上述优惠政策。(1)设立财政扶持基金,用于基地建设贴息和科技人才奖励。
(2)宝山区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优先为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园区内高新技术成果企业可享受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优惠政策。
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园区内的纳米技术项目将获得宝山区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
园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纳米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由宝山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园区企业完全可以自主决定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分配方式和名额。
从外省市来上海从事纳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优先列入区高新技术创业基金的资助计划。
对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迁入、入学,区有关部门优先考虑,免收城建费。
对引进的高层次、重点人才,园区提供廉租房或零租金住房,引进后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及时获得住房产权奖励。在园区建立服务机构,对企事业单位开办或迁入实行“一门式”服务。简化项目审批、认证和许可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投资者的初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