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股权如何分割,离婚时的股权如何分配。
第一,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不等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这一点在“夫妻公司”中尤为明显。工商登记中约定的夫妻持股比例只是为了工商登记的需要,具有登记公示的效力,也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但在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应首先适用婚姻法。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的财产约定时,应当适用法定* * *财产制,即无论工商登记中约定的股权比例如何,股权整体归夫妻双方所有,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享有一半的股权或者相应的财产权。如果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是夫妻关于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应当在股权工商登记之外达成书面财产协议,明确约定股权比例为夫妻财产中股权部分的分割比例。
第二,夫妻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单方处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未登记股东无权干涉股权的处分,但股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其对应的财产权属于夫妻同一财产范畴。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登记股权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对抗未登记股东的配偶。此外,股权属于商法规定的范畴,股权交易人应当遵守商事外在主义,即一个善意第三人将工商登记的股权作为真实权利人进行信托,而不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去调查真实权利人,调查难度极大。
三。离婚中股权的具体分割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分割,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
上述第十六条的前提是,在册股东愿意转让部分或全部股份,坚决不同意股份转让,且不能就股份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影响股价的因素主要包括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
四。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等财产,离婚双方能够协商确定价值的,继续持有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可以对上述财产进行量化分割。
五、属于婚前一方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份,这部分股份的投资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参与分割。
不及物动词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财产、房产、车辆分割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财产、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参与离婚财产分割。应该怎么做?首先要明确,物权登记只是权利的证明,登记的物权和真实的物权往往是不一致的。一方需要证明房产或车辆的实际出资来源于夫妻同一财产,且仅登记在公司名下。然后法院认定房产和车辆的实际权利人为离婚当事人,此时可以夫妻身份参与分割。否则,房产是公司财产,即使当事人享有公司股权,也不能直接要求分割属于工资财产的房屋、车辆。
七。股权持有协议中股份的处理:配偶一方提出分割公司股权,但另一方为他人持有股权。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分割股权的一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股权持有协议是虚假的,否则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因为对方没有名义上的股权所有人,但法律承认股权持有协议的效力,真正的股权所有人享有股权尤其是财产权。提出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名义股东因持有协议而获得的那部分利益。